上海瑞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4”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5-04-14
2015年4月4日7时50分许,位于青浦区徐泾镇沪青平公路1818号的新建公寓式办公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5年4月4日6时30分,项某和房某来到工地1号楼10楼开始进行建筑垃圾清理工作,项某从北侧开始打扫,房太庆从西南侧开始打扫,7时50分许,房某发觉项某突然不见了,同时看到西北侧已拆除卸料平台处一个高约3米,宽约2米未封闭口子的临边防护已被拆开,马上过去查看,看到项某摔在4楼裙楼面上(距离10楼高约27米)。房某马上叫来工地上休息的工友将项某从4楼抬至1楼施工电梯内,并告知了惠五公司值班人员。8时05分左右,救护车赶到,经医生现场确认,项某已死亡。
(一)伤亡人员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死者:项某,男,21岁,身份证号:5222221994********,贵州省人,工种:架子工。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1万元,其中包括一次性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误工费、伙食费、车旅费及精神抚慰金等。
(一)直接原因
项某从10层西北侧临边开口处摔落至4层裙楼面,坠落高度约27米,当场死亡。
(二)间接原因
1、现场建筑垃圾清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为倾倒垃圾方便,私自拆开临边防护设施倾倒垃圾。
2、瑞淳公司在放假期间临时安排惠五公司人员进行垃圾清理作业后未告知惠五公司和同济公司,且值班人员上班时间晚于垃圾清理人员开始作业时间,导致垃圾清理作业开始到事发这段时间始终处于无人监管状态。
3、瑞淳公司对临时雇佣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不到位,未指定垃圾倾倒地点及方式,未告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因现场监管欠缺、安全教育不到位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瑞淳公司项目经理林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林某行政处罚。
瑞淳公司对工地作业现场监管欠缺,对临时雇佣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瑞淳公司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