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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4.28”生产安全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5-05-11

2015年4月28日11时许,位于青浦区青赵公路5776号的上海新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5年4月27日17时许,胡某接到王某(木板买家)电话称28日上午到青赵公路5776号采购木板,运输车辆由王某负责安排,胡某负责安排装货人员,随后胡某打电话给张可伟请他28日派两个人负责装木板。

    28日11时许,王某带着货车到5776号取货。胡某以及张可伟派来的张某、张某开始装木板。此时车兜东西两头已经堆放有高度与车护栏持平的板材,中部尚有较大空间。王某表示中部可以用于堆放长板材,要求将小板材堆放在车尾(西侧)。

    确定堆放位置后,张某爬上货车,站在车尾的板材上,张某站在车尾地面上,采取两人一递一接的方式装板材,大约装了100块左右,由于堆垛越来越高,这样的方法效率越来越低,而且人也很累,于是胡某就驾驶自己购买的夹木机来帮忙,此时张某也爬上车与张某一同站在车尾接板材。

    胡某驾驶夹木机第一次夹了50片左右板材升到高于卡车护栏的位置,张某与张某一同将板材搬到卡车上。第二次夹了50片左右,上升到一定高度后,松开夹子让他们搬板材,此时张某示意位置不对,要求往东移动一点,胡某在没有重新夹紧夹子的情况下移动夹木机,此时板材向西南方向倾倒将张某推下车,头部着地,最终张某经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张某,男,46岁,江苏省人,身份证号码:3208821969********。

    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75万元整,其中包含一次性赔偿金、安葬费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张某从高约4米的板材上坠落至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张某站在离地高约4米的板材上协助装车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戴安全帽。

2、新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金某在订立租赁协议时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默许承租人员将场所转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且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新冰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导致事发区域内现场作业无人进行安全管理。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上海新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金某个人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上海新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未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默许承租人员将场所转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且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新冰公司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