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塔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5.9”生产安全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5-05-19
2015年5月9日5时20分许,位于青浦区徐泾镇盈港东路、诸光路路口的徐泾会展中心3号地块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5年5月9日5时03分左右,塔林公司副总陈某带领公司安全员许某、维修员吴某和吴某共计四人来到徐泾会展中心3号地块,在门卫处登记后,除吴某外,其余三人于5时10分进入工地,直接来到2#塔吊旁。塔林公司浦西项目负责人贾某于5时15分左右到工地,因为来的次数较多比较熟,未在门卫处登记就直接进入工地。5时20分左右,当贾某来到2#塔吊底部时,许应华在地面监护,陈某独自一人爬上2#塔吊顶部(离地面高度约30米),头戴安全帽,腰部系了安全带,一手拿着安全带的另一头扶着大臂往小车方向走,要去检查约15米远处的小车牵引机构状况。从塔吊到大臂约15米处这一段距离大臂有约25厘米宽,勉强可容纳人走路,从15米处到大臂终端约56米处只有约10厘米宽,人无法站立。陈某在大臂上行走约15米即将到达小车位置时时不慎从塔吊上坠落,摔到B号楼的地下车库(离地面高度约-4米),坠落总高度约34米。贾某马上跑过去,同时拨打110,他看到陈某脚已经摔断,头部出血,人已经没有反应。贾某和其他工友用木板将陈某抬到工地大门口等救护车,救护车到后将伤者送到中山医院青浦分院,陈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陈某,男,38岁,身份证号码:3206231977********,江苏省如东县人,塔林公司副总经理、技术员,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操作证,证号:沪L05201*******,证件在有效期内。 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15万元整,其中包含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陈某从高约30米的塔吊内坠落至负4米的地下车库内,坠落总高度约34米,当场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塔林公司在维修塔吊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塔林公司未事先告知总包方和监理方且未制定维修方案)。 2、国泰公司项目部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门卫在非工作时间放行塔吊维保人员且未及时通知公司项目部,导致总包方安全培训无法落实,现场安全管理缺位。 3、工程建设监理公司项目监理组对工程监理不到位。 4、陈某作为塔林公司管理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擅自走上塔吊大臂。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江苏塔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周江明个人行政处罚。 2、国泰公司项目经理朱某未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朱利锋个人行政处罚。 3、工程监理公司总监万某未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万忠个人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江苏塔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塔林公司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