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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20”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6-06-08

2016年4月20日20时20分左右,位于青浦区漕盈路、盈港东路路口的富绅时代公馆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导致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青府发〔2007〕81号)等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局、公安青浦分局、区总工会、区建管委、盈浦街道办事处以及淀山湖新城公司,并邀请区检察院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一)工程基本概况

工程名称:青浦区盈浦街道漕盈路地块(03A-03、03C-01)

建设单位:上海莫颖置业有限公司

总包单位:上海富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上海三凯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单位概况

    1、上海莫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颖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3日,住所: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K区322室;法定代表人:斯朝富;注册资本:人民币4.6亿元;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停车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销售建筑材料、建设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上海富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声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6日,住所:青浦区华盈路685弄6-7号351室;法定代表人:蒋勇;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施工资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上海三凯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凯公司),成立于1996年3月22日;住所:上海市杨浦区闸殷路111号2幢二层;法定代表人:曹一峰;注册资本:人民币1千万元;监理资质: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等。

(三)工程相关情况

富绅时代公馆商业2区地下车库共2层,深约10.4米,深基坑开挖过程中,采取如下作业程序:在地平面处先浇筑第一道混凝土垫层及支撑梁,支撑梁稳固后,打掉第一道垫层,开挖到约5米深,浇筑第二道混凝土垫层及支撑梁,支撑梁稳固后,打掉第二道垫层,继续下挖到约10.4米深,浇筑底板混凝土垫层。事故发生时,基坑刚完成底板混凝土垫层浇筑。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6年4月20日19时左右,富声公司10名作业人员来到商业2区地下车库进行4-8轴底板混凝土垫层浇筑,从4轴浇到8轴,在7-8轴基本浇筑完成后,王光现开始在基坑底部北侧收光,20时15分左右,第二道支撑梁底部残留的混凝土垫层块(约0.4平方米)突然脱落,砸在下方蹲着作业的王光现头颈部(安全帽破损),垫层块坠落高度约4米。事故发生后,王光现马上被送到中山医院青浦分院,但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王光现,男,46岁,河南省镇平县人,工种:泥工。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商业2区地下车库基坑底板混凝土垫层浇筑作业过程中,第二道支撑梁底部残留的混凝土垫层块脱落,砸中下方收光作业的王光现头颈部,导致其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总包单位富声公司在进行基坑底部混凝土垫层浇筑前,未对作业现场环境进行安全验收,未及时发现并清除第二道支撑底部残留的大块混凝土。

2、监理单位三凯公司虽然在事故发生前一天即4月19日开出通知单,指出第二道支撑底部有残留混凝土,但在总包单位富声公司未完成整改、未对作业现场环境进行安全验收通过的情况下,默许其进行基坑底部垫层浇筑。

3、建设单位莫颖公司对监理开出的通知单签收后,未督促总包单位富声公司落实整改措施。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上海富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国华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缺乏督促、检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张国华个人行政处罚。

2、上海三凯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蒋寅生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缺乏督促、检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蒋寅生个人行政处罚。

3、上海莫颖置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盛俊骥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缺乏督促、检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盛俊骥个人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上海富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富声公司行政处罚。

2、上海三凯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三凯公司行政处罚。

六、事故预防与整改措施

(一)建议上海富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完善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教育督促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现场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建议上海三凯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切实落实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安全检查,及时排查事故隐患,防止其他事故发生。

(三)建议上海莫颖置业有限公司项目部进一步加强对工程的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好各自职责,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上海富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20”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组

                                                            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