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弗实业有限公司“11.7”高处坠落重伤事故调查报告 2016-12-16
2016年11月7日12时许,上海沪弗实业有限公司在位于青浦区徐泾镇联民路55弄82号的别墅安装阳光房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名施工人员重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青府发〔2007〕81号)等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局、公安青浦分局、区总工会以及徐泾镇人民政府,并邀请区检察院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一)单位概况
1、上海沪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弗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31日,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955号10幢127-07室。法定代表人:贾春玲,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整,经营范围:建筑装潢材料的销售,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等。
2、上海斯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朗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27日,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邬桥社区安东路118号3幢104,法定代表人:张寿春,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整,经营范围: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等。
(二)事故工程概况
联民路55弄82号为居民商品住宅小区(观庭小区)。2016年8月4日,82号业主与沪弗公司签订《建筑门窗定做加工协议书》,双方约定由沪弗公司为82号制作并安装门窗、单坡顶及钢结构顶,工程总价人民币31万整。沪弗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春玲在承接工程后,联系了与其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的斯朗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寿春,双方约定由张寿春实际负责82号的工程。安装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均由张寿春先行采购,之后凭采购明细向贾春玲核销。张寿春在接到该工程后,又将上述门窗及阳光房安装工程的人工及辅料采购部分转包给了白春生个人,门窗每平方米不低于110元,阳光房每平方米不低于130元。白春生在接到这个工程后,于10月中旬招募了自己的老乡(同时也是亲戚关系)的白斌、白志健到82号进行安装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6年11月7日12时许,白春生带领白斌(伤者),白志健三人到联民路55弄82号进行阳光房安装。白春生和白志健负责给阳光房房顶边缘打硅胶,白斌则负责在阳光房顶上做水槽。白斌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从阳光房尚未安装玻璃的地方坠落至地面(约4米高),目前仍在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治疗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重伤。
伤者:白斌,性别:男,年龄:47岁,四川省通江县人。
截至目前,伤者仍在治疗中,此次事故的经济损失尚无法统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白斌在无个人防护措施下高空作业,从高约4米的阳光房顶棚坠落至地面,造成重型颅脑损伤。
(二)间接原因
1、白春生作为个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规承接阳光房及门窗安装工程,在涉及到特种作业(高处作业)时,未落实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且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斯朗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寿春在承接工程后将工程部分内容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白春生个人,在发包工程后未指派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在涉及到特种作业(高处作业)时,未确保作业人员在进行施工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督促作业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3、沪弗公司作为工程的承包单位,未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教育,未对涉及特种作业(高处作业)的施工进行必要的审核,未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与斯朗公司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4、白斌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在实际的工作中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高处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上海沪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春玲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贾春玲个人行政处罚。
2、上海斯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寿春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张寿春个人行政处罚。
六、事故预防与整改措施
(一)责令沪弗公司切实履行责任,积极处理事故善后工作,消除社会负面影响。同时要求沪弗公司深入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安全生产主体意识,切实提高公司本质安全。
(二)责令斯朗公司切实履行责任,与沪弗公司一同积极处理事故善后工作,消除社会负面影响。
七、附件
(一)调查组的组建
上海沪弗实业有限公司“11.7”
高处坠落重伤事故调查组
2016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