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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7.15”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8-08-27

201871515时许,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上海鑫泷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青府发〔200781号)等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公安青浦分局、区总工会、区建管委、香花桥街道办事处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上海鑫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

工程地点:上海市青浦区,西临漕盈路,南临新金路,东临启圣路新建厂房4号房内

建设单位:上海鑫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二)单位概况

1.上海鑫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泷公司),成立于201766日,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华浦路5006A1149室,法定代表人:朱秋根,注册资本:5000万,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机械科技、环保科技、环保设备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销售环保设备、机电设备、阀门、消防器材、水泵及配件、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建筑工程,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溪市政园林公司),成立于2000429日,住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南大道77号,法定代表人:潘孝敏,注册资本:壹亿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市政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园林绿化工程、装潢、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玻璃幕墙工程施工;承装、承修、承试电力安装设施;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送变电工程施工;工程机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三)事故相关情况

鑫泷公司将上海鑫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发包给丰溪市政园林公司,该工程需要新建一水池,建造水池制定的施工方案中,施工采用钢板桩围护开挖方式,开挖深度3.6米,在水池周围挖下0.5米后,打入钢板桩对水池进行围护;基坑平面形状近似长方形。土方开挖工序:定位放线à验线à确定开挖顺序à局部卸土或分段开槽à土方分段、分层开挖à人工清槽à验收。

夏秀忠、江德智、江德里系丰溪市政园林公司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871515时许,丰溪市政园林公司指派挖机驾驶员夏秀忠驾驶挖机在水池内由东往西挖池内的泥土,一边挖土一边将工字钢吊起,以南北向搭在水池上来支撑水池,站在水池上沿的电焊工负责将架好的工字钢焊接在水池侧面的钢板上。丰溪市政园林公司指派江德智、江德里在水池内清理泥土,所站的位置在夏秀忠驾驶挖机的东边,与挖机在水池内一起作业。挖机东边三根工字钢已经固定好后,夏秀忠使用挖机料斗摆放第四根工字钢时,工字钢滑落掉下水池砸到了在工字钢下方施工的江德智,120到现场后确认其已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江德智,男,汉族,63岁,四川人,身份证号码:511131195503xxxxxx

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92.8万元整,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家属误工费、交通费、抚养费以及受害人生前未结劳务报酬等。

四、司法鉴定情况

对江德智尸体检验发现:左眼外裂创;左腘窝裂创;左胫腓骨上段骨折。死因符合创伤性休克。(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书)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江德智在水池内由东往西第二根与第三根工字钢下方作业时,夏秀忠使用挖机在水池内调整由东往西第四根工字钢,工字钢坠落砸到江德智,导致其死亡。

(二)间接原因

丰溪市政园林公司未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未向施工人员明确施工方案,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施工现场缺乏管理人员督促施工人员规范施工,指挥人员不明确,导致事故发生。

鑫泷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等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 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余华富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余华富个人行政处罚。

2. 上海鑫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朱秋根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朱秋根个人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七、事故预防与整改措施

建议丰溪市政园林公司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明确告知施工方案,严格落实施工方案的要求,明确现场指挥人员,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督促施工人员规范施工,谨防事故发生。

建议鑫泷公司,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谨防事故发生。

八、附件

(一)调查组的组建

 

 

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7.15

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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