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连黎百货商行分行“10.16” 高处坠落重伤事故调查报告 2020-05-21
2019年10月16日10时03分许,青浦区盈浦街道三元路140号上海连黎百货商行分行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青府发〔2007〕81号)等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公安青浦分局、总工会、盈浦街道办事处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单位概况
上海连黎百货商行分行(以下简称:连黎百货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833052569B,成立于1999年3月5日,住所:青浦区三元路140号,法定代表人:马明秋,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销售日用百货、塑料制品,食品流通,本经营场所内从事卷烟、雪茄烟的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9年10月16日,唐某等两人在青浦区三元路140号上海连黎百货商行分行拆除店址屋顶上雨棚的过程中,雨棚还未完全卸完就突然掉了下来,连接在雨棚铝塑板上的一根方管翻下来的时候把唐某带到了,使唐某从2.5米的屋顶上坠落至地面,导致重伤。随即伤者被送往青浦区中山医院ICU进行抢救,在ICU中救治30余天后转入普通病房。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一人重伤。
伤者:唐某,47岁,四川人。
截至目前,此次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暂时无法统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过程中未设置防护措施,伤者高空作业未佩戴劳防用品,不慎坠落,无有效防护,导致重伤。
(二)间接原因
连黎百货分行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不力,对作业人员的安全交底缺失;未及时发现、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唐某安全意识淡薄,高空作业时未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连黎百货分行法人马明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区应急局依法给予马明秋个人行政处罚。
七、事故预防与整改措施
连黎百货分行应加强安全生产环境;落实对作业人员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落实配备一定量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提供劳防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上海连黎百货商行分行“10.16”
高处坠落重伤事故调查组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