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华新上海诚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5.6”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4-07-18
青浦华新上海诚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5.6”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7月15日
目 录
一、事故概况
2024年5月6日18时许,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518号厂区内2号厂房处,上海诚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刘某听,男,贵州人,48岁)在操作打包机时,擅自进入打包机料斗,在料斗内被设备挤压致死。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会同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区总工会、华新镇人民政府成立青浦华新上海诚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5.6”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区检察院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青浦华新上海诚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5.6”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
1、上海诚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7B56MK7H,成立于2021年10月22日,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518号2幢A区一、二、三层,法定代表人:李艳,注册资本:人民币120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除依法徐泾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上海生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3507973558,成立于2015年5月7日,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苗圃路333号,法定代表人:陈德建,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万元整,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在再生资源专业科技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金属材料及制品、机电产品、电线电缆、注塑制品、五金交电、五金工具、劳防用品、通信器材、钢材的销售;机电设备、通讯涩北、机械设备拆除安装;通信设备围护;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仓储(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外);不锈钢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再生物资回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朋实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307024Y,成立于1997年10月30日,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华隆路1698号,法定代表人:宋琳,注册资本:人民币77177万元整,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集成电路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6日17时48分许,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518号2号厂房内,诚贾公司工作人员刘某听自行进入打包机料斗,在料斗内作业时打包机翻板下降压到刘某听头部。
(三)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导致1人死亡。
死者信息:刘某听,男,贵州人,48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2.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截止至目前,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40万元(死者赔偿金)。
三、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友立即拨打120呼救,经诊断刘某听当场死亡。
(二)救治善后情况
2024年5月9日,涉事单位与死者家属经沟通协商,签订调解协议,死者遗体于5月9日在青浦区殡仪馆火化。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法定时限内主动上报,联动中心传达准确,相关部门到场及时。事故应急处置信息传达流畅,防控措施妥当,善后处置妥善,事故应急处置到位。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作业人员擅自进入运行中的打包机料斗,被打包机挤压,直接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二)勘察鉴定情况
1.技术鉴定情况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医[2024]病鉴字第297号),鉴定意见为:刘某听死因符合压砸致颅脑损伤。
(三)间接原因分析
1.盲目实施生产作业。作业人员违规实施生产作业,漠视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盲目实施生产作业。
2.安全生产基础不牢。诚贾公司未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未组织作业场所风险辨识并设置可靠安全保障措施,安全生产基础不牢。
3.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生安公司对本单位出租场所、发包业务的安全管理缺失,包而不管;诚贾公司对本单位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缺失,未通过技术、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义务,未消除作业现场的事故隐患。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李艳,女,中共党员,上海诚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未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未发现并消除本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陈德建,男,群众,上海生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对本单位出租场所及发包业务进行安全管理,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分别给予李艳、陈德建个人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上海诚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教育、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对本单位出租场所统一协调、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出租场所内的事故隐患。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给予上海诚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建议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局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梳理安全管理体系
相关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本单位生产经营行为有章可依,有规可循;健全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实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交底,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岗位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二)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健全双重防控机制
相关单位应当有力夯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加强现场检查巡查,通过技术、管理、教育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谨防事故发生。
七、附件
(一)调查组人员名单
(二)司法鉴定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