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华新上海渝沪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9.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3-12-08
青浦华新上海渝沪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9.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2月01日
目 录
一、事故概况
2023年9月28日上午7时30分许,上海市青浦区嘉松中路518号厂区内,上海渝沪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一名施工人员(赵某云,男,四川人,54岁)在顶部钢梁上切割钢梁时,不慎坠落致死,坠落高度约8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会同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区总工会、区建管委、华新镇人民政府成立青浦华新上海渝沪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9.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青浦华新上海渝沪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9.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
1.上海渝沪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盛公司),涉事项目施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CCEBGJ3Y,成立于2023年03月22日,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11幢5层,法定代表人:侯相前,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属结构销售;建筑用钢质产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金属结构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上海中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泉公司),涉事项目转包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385097868,成立于2002年04月26日,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065号4幢212室,法定代表人:陆望,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房屋拆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上海浚畅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浚畅公司),涉事项目总包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L516XG,成立于2016年01月21日,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凤星路1588号2幢1层G区71室,法定代表人:叶志刚,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管道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管道疏通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养护,河道疏浚工程,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物业管理,销售建筑材料、建筑装饰材料、钢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朋公司),涉事项目业主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307024Y,成立于1997年10月30日,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华隆路1698号,法定代表人:宋琳,注册资本:人民币76177万元整,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的销售,从事集成电路科技专用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生产加工计算机网络集成柜、通信设备及部件(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生产加工汽车零部件、复印机零件、电脑配件、汽摩配件、电动工具、冷冲、塑料模具,销售建筑装潢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除专控)、日用百货、木材、精密金属零件、复印机、机械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本企业包括本企业控股的成员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9月28日上午7时30分许,上海市青浦区嘉松中路518号厂区内5号厂房处,上海渝沪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施工人员赵某云及何仁武二人,乘坐在吊篮中,通过吊车吊运到厂方顶部的作业位置后,赵某云翻出吊篮,站立在待切割钢梁上,对钢梁进行切割。切割过程中,赵某云不慎从钢梁上坠落楼面,坠落高度约8米。
(三)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导致1人死亡。
死者信息:赵某云,男,54岁,四川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2.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截止至目前,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66万元(死者赔偿金)。
三、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应急救援情况
事发后现场工友立即拨打120呼救,经120现场判断赵某云已死亡。
(二)救治善后情况
2023年10月2日,涉事单位与死者家属经沟通协商,签订调解协议,死者遗体于10月3日在青浦区殡仪馆火化。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法定时限内主动上报,联动中心传达准确,相关部门到场及时。事故应急处置信息传达流畅,防控措施妥当,善后处置妥善,事故应急处置到位。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施工人员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违规实施登高作业,不慎坠落,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二)勘察鉴定情况
1.技术鉴定情况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医[2023]病鉴字第729号),鉴定意见为:赵某云所检见损伤符合高坠伤特点,其死因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
(三)间接原因分析
1.违规实施登高作业。施工方案中采用《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明文禁止的吊人的作业方式实施施工行为,各相关单位在审核过程中均未提出作业方式存在的问题,盲目实施施工作业。
2.安全防护措施缺失。事故相关施工行为实施过程中,登高作业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安全带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冒险实施施工作业。
3.安全管理缺失。各单位未对事故相关施工内容进行有效风险辨识,未有效辨识施工方案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未有效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4.挂靠实施施工。中泉公司放任个人挂靠公司资质承接施工项目,承接项目后未进行安全管理。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侯相前,男,群众,上海渝沪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违规、冒险组织施工作业,未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未有效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唐永耀,男,群众,个人,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施工资质,挂靠上海中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资质承接本次施工项目,承接项目后对项目的安全管理缺失,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议行政处罚人员
(1)陆建明,男,群众,上海中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将本单位经营资质借用给唐永耀个人承接项目;未对本单位承接的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叶志刚,男,群众,上海浚畅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审查项目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存在事故隐患;未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3)凌全军,男,中共党员,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运行副总监、项目负责人,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分别给予陆建明、叶志刚、凌全军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上海渝沪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违规组织、实施施工作业;未督促、教育本单位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未消除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上海中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未对本单位承包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给予上海渝沪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上海中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梳理安全管理体系
各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本单位生产经营行为有章可依,有规可循。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实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交底,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岗位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二)做深做实现场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生产经营活动计划和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有力夯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加强现场检查巡查,通过技术、管理、教育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谨防事故发生。
七、附件
(一)调查组人员名单
(二)司法鉴定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