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0青浦华新民兴支一路南侧“6·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09-10
青浦华新民兴支一路南侧“6·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 8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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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3日13时40分许,青浦区华新镇民兴支一路南侧尽头路边空地处,一名液压挖掘机驾驶员(梁某军,男,安徽人,43岁)驾驶液压挖掘机驶上一辆平板车时不慎侧翻,梁某军随液压挖掘机侧翻出驾驶室被门框挤压致死。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会同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区总工会、华新镇人民政府成立青浦华新民兴支一路南侧“6·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区检察院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青浦华新民兴支一路南侧“6·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2.梁某军,事故死者,涉事液压挖掘机驾驶员。持有相关操作证。
3.张立涛,事故相关平板车驾驶员,持有相关驾驶证。
4.张建,事故相关平板车的所有人、经营人。
2025年6月3日下午13时40分许,青浦区华新镇民兴支一路南侧尽头空地处,梁某军驾驶液压挖掘机驶上平板车时,液压挖掘机不慎失衡侧翻,在驾驶室内的梁某军随之侧翻出驾驶室坠落地面,头部被驾驶室挤压致死。
事故共导致1人死亡。
死者信息:梁某军,男,43岁,安徽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葛传德个人雇佣的液压挖掘机驾驶员。
2.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截至目前,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事发后现场平板车驾驶员张立涛立即拨打110,120呼救。120到达事发现场后,经现场判断,液压挖掘机驾驶员梁某军已死亡。
截止至目前,经华新镇人民政府司法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初步调解意向,待签署正式调解协议。
本次事故发生后,现场相关人员应急措施妥当,救援及时。事故相关人员在法定时限内主动上报,联动中心传达准确,相关部门到场及时。事故应急处置信息传达流畅,防控措施妥当,事故应急处置到位。
2025年6月30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医[2025]病鉴字第370号),鉴定意见认为,梁某军死因符合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
驾驶员在驾驶液压挖掘机时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安全管理缺失。葛传德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未编制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致使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葛传德,男,群众,涉事液压挖掘机所有人、经营人,在安排涉事液压挖掘机进行移动作业时,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作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葛传德进行行政处罚。
2.梁某军,男,群众,在驾驶液压挖掘机时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鉴于梁某军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相关人员作为生产经营活动主体,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本单位生产经营行为有章可依,有规可循;健全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实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交底,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岗位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二)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健全双重防控机制
相关单位应当有力夯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加强现场检查巡查,通过技术、管理、教育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谨防事故发生。
(三)夯实属地监管责任,保障社会面平稳可控
华新镇人民政府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深刻吸取近年以来全市工程机械事故多发惨痛教训,针对辖区内闲置土地、流动工程机械等风险点进行专项排查整治,举一反三对建筑工地、农民自建房等工程机械实际使用场所进行督导检查,夯实属地监管责任,妥善处置善后相关事项。
(一)调查组人员名单
(二)司法鉴定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