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5青浦徐泾浙江兴子力建设有限公司“6·2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5-09-15
青浦徐泾浙江兴子力建设有限公司“6·2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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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3日9时许,青浦区徐泾镇圆通国际金融和科技总部项目工地3号楼3层西北角配电间内,杭州聚通劳务有限公司1名作业人员冲某虎(男,52岁,甘肃人)在接线作业过程中突然触电,随即冲某虎从人字梯上摔倒至地面。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会同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区总工会、区建管委、徐泾镇人民政府成立青浦徐泾浙江兴子力建设有限公司“6·2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青浦徐泾浙江兴子力建设有限公司“6·23”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浙江兴子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子力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3YNB9D,成立于2020年8月5日,住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320国道南(洪昌南路268号)809室,法定代表人:戚钊荣,注册资本:人民币10800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6月23日9时许,青浦区徐泾镇圆通国际金融和科技总部项目工地3号楼3层西北角配电间内,杭州聚通劳务有限公司1名作业人员冲某虎在金属人字梯上对涉事配电间东侧墙面上方的3#楼3APK1空调配电箱内的消防联动线进行接线(未佩戴绝缘手套),冲某虎在接线作业过程中突然遭到触电,随即冲某虎从人字梯上摔倒至配电间地面。
事故导致1人死亡。
死者信息:冲某虎,男,52岁,甘肃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聚通公司的施工作业人员。
截至目前,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62万元(死者赔偿金)。
事发后现场工友立即向相关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报告,项目管理人员立即拨打120电话,120及时到场并将冲某虎送至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进行抢救,冲某虎至医院时已死亡。应急措施妥当,救援及时。
2025年6月29日,死者家属经沟通协商同兴子力公司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死者遗体于2025年6月30日在上海市青浦区殡仪馆火化。
本次事故发生后,事故相关个人和单位在法定时限内上报,联动中心传达准确,相关部门到场及时。事故应急处置信息传达流畅,防控措施妥当,善后处置妥善,事故应急处置到位。
2025年7月4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医[2025]病鉴字第405号)。
司法鉴定中心对冲某虎尸体进行了体表检验,发现其右示指背侧局部皮肤破损,范围0.3厘米×0.2厘米,呈灰白色;右中指背侧局部皮肤破损,范围0.3厘米×0.2厘米,呈灰白色,质硬,取之备检。
根据组织学检查,冲某虎右手指皮肤镜下示:局部皮肤表皮与真皮层剥离,可见基底层细胞核纵向伸长,深染,呈核流现象,表皮层局部可见空泡结构,真皮胶原纤维可见凝固性坏死。上述符合典型皮肤电流斑的法医病理学改变。
意见书另检见死者双手指甲床发绀,同时未检见致死性机械性损伤及机械性窒息的尸体征象。
《司法鉴定意见书》综合分析认为,冲某虎死因符合电击死。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委托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作为事故调查专家组,于2025年6月24日对事故现场电气安全性能进行现场勘察。
2025年7月4日,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出具了《现场检测分析报告》(SD25-004号)。该报告检查发现:事发的作业配电箱位于地面配电柜上方;事发时作业人员趴在金属人字梯上进行电源配电柜内电源互感器的线路整理作业,该电源互感器上方存在小型断路器负载端导线裸露(绿色绝缘护套)。
《现场检测分析报告》检查结论:事发配电柜安装不符合相关标准;如作业人员未穿戴防护装置并且身体趴在金属人字梯上碰触配电柜内小型断路器负载端裸露导线,可能发生触电事故。
作业人员在配电箱未切断电源、未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实施涉电接线作业,作业过程中不慎触碰裸露电线触电,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1.违规实施涉电作业。作业人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切断电源、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独自实施低压涉电作业。
2.配电箱不符合标准。配电箱安装不符合相关标准,配电箱内存在断路器负载端导线裸露的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不力。项目相关单位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涉事配电箱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
事故调查组认定,青浦徐泾浙江兴子力建设有限公司“6·23”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冲某虎,男,杭州聚通劳务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未佩戴涉电作业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切断电源的情况下盲目实施涉电接线作业,作业过程中不慎触电并坠落至地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冲某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胡建卫,男,群众,杭州聚通劳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3)熊军,男,群众,浙江兴子力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本单位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履行不力,未能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4)王雨生,男,群众,上海嘉蓝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本单位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履行不力,未能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5)李敏,男,群众,上海圆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本单位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履行不力,未能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分别给予胡建卫、熊军、王雨生、李敏个人行政处罚。
浙江兴子力建设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能教育和督促本项目的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项目的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分别依法给予浙江兴子力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兴子力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本项目的特种操作证件管理工作,全面杜绝无证实施涉电施工作业的情况,确保本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项目部应当提供特种作业相关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严格落实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本项目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本项目的安全检查工作,强化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对危险作业内容的安全巡查力度,落实项目施工方案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有力夯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通过技术、管理、教育等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谨防事故发生。
(一)调查组人员名单
(二)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现场检测分析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