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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1.5”高处坠落重伤事故调查报告 2020-12-21

2020年11月5日上午9时50分许,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嵩山村132号上海上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重伤。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青府发〔2007〕81号)等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公安青浦分局、区总工会、华新镇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一)单位概况

上海上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福塑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90729U,成立于1993年9月8日,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嵩山村132号,法定代表人:赖禹全,注册资本:美元1480元整,类型:生产塑料餐具及模具、塑料板材(包括建筑用装饰、保温、防水板材)及其制品、塑料包装印刷、商标印刷,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从事上述产品及同类配套商品及机械设备的批发、进出口,并提供各类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安装及售后等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0年11月5日上午9时50分许,上福塑料公司员工张某,在厂区内辅料仓库二楼搬运纸板箱等货物时,从二层的投料口坠落至一层地面,坠落高度约4米。事发后立即报120送医院,经抢救生命体征平稳。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重伤。

伤者:张某,男,安徽人,51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伤势:蛛网膜下腔出血;四脑室及右侧侧脑室出血;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张某的伤势为重伤。

截至目前,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暂时无法统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上福塑料公司未针对废弃投料口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张某从废弃投料口坠落,直接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上福塑料公司未严格落实隐患治理排查制度,未及时消除厂区内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落实对作业人员的安全交底。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上海上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赖昭炘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区应急局依法给予赖昭炘个人行政处罚。

六、事故预防与整改措施

上海上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当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及培训力度,夯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能力,谨防事故发生。

上海上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1.5

高处坠落重伤事故调查组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