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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1.29”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1-04-09

2020年11月29日上午8时许,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凤中路商业项目工地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青府发〔2007〕81号)等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公安青浦分局、区总工会、区建管委、华新镇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一)单位概况

1、南通市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劳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658750874,成立于2004年08月31日,住所:海安县城东镇界墩西一组,法定代表人:马祥斌,注册资本:500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砌筑作业分包劳务分包 一级、木工作业分包劳务分包 一级、钢筋作业分包劳务分包 一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抹灰、由其、混凝土、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 不分等级(凭资质证书承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龙兴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3782280X7,成立于2002年05月28日,住所:海安市城东镇长江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孙剑,注册资本:16076.8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通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133734219Q,成立于1994年12月14日,住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767号6层602室,法定代表人:潘晶,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0万元整,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服务;工程设备监理;工程设备监理招标代理;规划设计管理;从事建筑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建筑材料。(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上海昌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浦房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LB3T7P,成立于2016年5月24日,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2层I区282室,法定代表人:林新武,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00万元整,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0年11月29日上午8时左右,万泰劳务公司员工周某胜在华新镇新凤中路商业项目工地内二号楼五楼实施清理作业时,从无防护的楼层临边坠落至地面,坠落高度约15米,事发后现场工友立即拨打120,送青浦中山医院已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周某胜,男,安徽人,63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截至目前,此次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85万元。

四、司法鉴定情况

经对周某胜尸体检验发现:鼻腔血迹;左下颌擦伤;左面部擦挫伤;前额擦伤;右颞部裂创,伴颅骨骨折;右颞枕部裂创;体表多处擦挫伤。综合分析认为,周某胜死因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书)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万泰劳务公司员工周某胜在临边防护缺失的环境作业时不慎从临边坠落至地面,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万泰劳务公司未严格落实施工方案,在拆除外脚手架后未及时做好临边防护措施;未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使用劳防用品;未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2、新龙兴建设公司未督促施工单位及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施工方案,未能健全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未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建通建设公司未督促总包单位及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施工方案,健全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施工现场安全巡查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4、昌浦房产公司未对本单位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南通市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祥斌,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区应急局依法给予马祥斌个人行政处罚。

2、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志军,未督促、检查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区应急局依法给予王志军个人行政处罚。

3、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崔玉芬,未督促、检查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区应急局依法给予个人行政处罚。

4、上海昌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陆珺,未督促、检查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区应急局依法给予陆珺个人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南通市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防用品;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建议区应急局依法给予南通市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七、事故预防与整改措施

1、南通市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确保从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贯彻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谨防事故发生。

2、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完善各项施工行为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方案安全可靠;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夯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靠;贯彻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施工环境安全可靠,谨防事故发生。

3、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应加强隐患巡查排查,切实落实隐患排查制度,谨防事故发生。

4、上海昌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加强对本单位项目的统一协调、管理工作,督促总包单位及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南通市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1.29”

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