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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百朗士橡塑科技有限公司“1.16”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1-04-09

2021年1月16日上午7时30分许,上海市青浦区程鹤路66号厂区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青府发〔2007〕81号)等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公安青浦分局、区总工会、白鹤镇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一)单位概况

1、浙江百朗士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朗士橡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7320019576,成立于2001年09月06日,住所: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纬五路218号,法定代表人:黄春方,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橡胶零件、塑料制品、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家用电力器具、五金产品研发、制造,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上海川甲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甲物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10JD9L,成立于2015年10月26日,住所: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车新公路281号2幢A区53室,法定代表人:胡欣,注册资本:2000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运代理,仓储服务,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力装卸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商务信息咨询(除经济),服装服饰、环保设备、建材、五金工具的销售,风景园林建设工程专项设计、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台州市通宇联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宇物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37762747Y,成立于2002年04月04日,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镇昌平路(昌平停车场内),法定代表人:鲍庆丰,注册资本:25万元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1年1月16日上午7时30分许,百朗士橡塑公司员工陆某荣,在青浦区白鹤镇程鹤路66号厂区内提货时,擅自爬到货车顶部帮忙将货物卸下货车,在车顶卸货过程中不慎坠落至地面,坠落高度约4米,事发后川甲公司员工立即拨打120呼救,送到青浦中山医院时已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陆某荣,男,47岁,安徽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截至目前,此次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55万元。

四、司法鉴定情况

经对陆某荣尸体检验发现:口、鼻腔见血迹;左膝前方擦伤,损伤外轻内重。综合分析认为,陆某荣死因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书)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百朗士橡塑公司员工陆某荣在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擅自爬到货车顶部帮忙卸货,不慎从货车顶部坠落至地面,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百朗士橡塑公司未将外派员工陆某荣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一管理,未对陆某荣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未就外派人员在外作业制定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未明确陆某荣的责任范围,导致事故发生。

2、川甲物流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制定安全可靠的卸货作业操作规程;未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放任陆某荣上货车自行实施卸货作业,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为从业人员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导致事故发生。

3、通宇物流公司未就本单位项目签订安全协议及安全责任书,未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未对本单位的发包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浙江百朗士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陆某荣,在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擅自爬到货车顶部自行卸货,直接导致本次事故发生,鉴于陆某荣本人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处罚。

2、浙江百朗士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春方,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议区应急局依法给予黄春方个人行政处罚。

3、上海川甲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区应急局依法给予胡欣个人行政处罚。

4、台州市通宇联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庆丰,未及时发现承包单位作业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区应急局依法给予鲍庆丰个人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浙江百朗士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未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陆某荣的责任范围;未将陆某荣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未对陆某荣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议区应急局依法给予浙江百朗士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2、上海川甲物流有限公司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放任外来人员未经培训教育自行实施卸货作业;未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制止危险作业行为及安全隐患。建议区应急局依法给予上海川甲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3、台州市通宇联运物流有限公司未就本单位发包项目签订安全协议及安全责任书,未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未对本单位发包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议区应急局依法给予台州市通宇联运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七、事故预防与整改措施

1、浙江百朗士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外派员工及临时员工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员工责任范围;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教育制度,规范外派员工作业行为,确保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谨防事故发生。

2、上海川甲物流有限公司应建立健全各项作业行为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制度、规程安全可靠;健全本单位外来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厂区内作业人员受监受管,确保非工作人员受管受控;应当建立健全本公司设备管理制度,加强设备管理,避免外来人员随意使用本公司设备,谨防事故发生。

3、台州市通宇联运物流有限公司应建立健全本单位项目承发包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本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承包单位考核机制,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管,谨防事故发生。


浙江百朗士橡塑科技有限公司“1.16”

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