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青浦区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2024-05-08
开栏语: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将遏制较大事故的关口前移到管控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着力消减重大风险,着力消除由于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执行不到位而形成的重大事故隐患。2024年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攻坚行动,补短板、强弱项,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为全面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公安青浦分局(电动自行车领域):
1.分局徐泾派出所民警在徐泾镇盈港东路2218弄2号进行日常消防检查时,发现上址一楼疏散通道内有一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经查,该电动自行车车主系吴某(女,51岁,本市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民警遂将吴某带所进行调查。经分局审批,对违法人员吴群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2.分局赵巷派出所民警在赵巷镇镇泽路518弄巷佳华苑小区开展日常消防检查时,发现上址2号楼楼道内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占用消防疏散通道。经查,该电动自行车系车主邱某(男,63岁,本区人)违规停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民警将其带所进行调查。经分局审批,对违法人员邱某占用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处罚。
3.分局金泽派出所民警依法对位于金泽镇沪青平公路9388弄1号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上址底楼楼道内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停放,存在占用消防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经查,该电动自行车车主系周某(男,58岁,江苏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民警遂将其带所进行调查。经分局审批,对违法人员周某处以警告处罚。
应急局(工贸领域):
1.上海尚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一名作业人员吴某正在车间内进行电焊作业。经调查,其未持有应急管理部门发放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法给予上海尚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二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建管委(交通运输领域):
1.2024年4月1日,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上海青恒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开展上户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4月7日,区交通委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对其作出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决定。
2.郭晓亮于2024年4月9日驾驶“沪AFL2034”车辆个人从事非法客运活动,违反了《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被区交通委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立案调查处理。2024年4月17日,区交通委执法大队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对其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2024年4月1日,大队执法人员在申外港线急水港普通货运船舶候泊区检查时发现,张兴先所有的“长盛2688”船舶未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记录在《油类记录簿》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4月15日,区交通委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对其作出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领域):
1.上海拓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该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三十三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来源:相关行业监管部门
整理:区应急局综合协调科(曹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