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罚款催告书 2019-02-14 作者:2019-02-1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缴纳罚款催告书
(青)安监催〔2018〕049-1号
李仁鍝:
本机关于2018年8月29日发出沪青安监管罚【2018】049-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于2018年9月13日前将罚款缴至本市银行具体代收机构。因你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履行以上决定,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地址:青浦区青舟路220号516室
联系人:魏娜、朱静雯 联系电话:021-69736085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