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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3.07.04

索取号:QE2305000-2013-016 发文字号:青安监管〔2013〕22号 发文日期:2013-7-4

  

青浦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

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各镇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街道安监科、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备案单位:

今年6月23日、24日,本市两家危险化学品企业先后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装置爆燃事故。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监管,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上升的势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街道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大检查

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真正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在事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抓紧抓好。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一)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各镇、街道要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结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是否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包括许可证过期、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储存、经营的情况;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开展安全设计诊断的情况;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企业对员工的培训情况和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等。

各镇、街道要结合危化品使用单位排查工作,9月底前必须完成本辖区内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全面排查和梳理。

(二)加强检查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法律严肃性。各镇、街道在安全检查中要始终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对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以及带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必须依法予以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危险化学品单位重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本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备案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合法生产,具体要求如下:

(一)严禁从事违法生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使用不安全的产品配方,违法利用生产装置从事高风险性的实验性生产。

(二)坚决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生产装置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安全联锁装置本质安全,运转良好。加强开停车安全管理,制定开停车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三)开展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教育培训才能上岗;非本企业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生产作业区域。

(四)定期开展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对长期运行的生产设备要定期、及时地检查和维护,部分高风险的关键设备要做好充分的预防性检测和评估。

(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肃执法。目前正值夏季,高温雷暴天气增多,给危险化学品单位带来极大不利因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环节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二)强化责任,落实措施。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化工装置工艺安全管理,详细制定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学习,确保得到有效贯彻执行。要加强设备维护检修,及早识别工艺设备存在的缺陷,防止酿成安全生产事故。

                      

  

               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