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上海市安全监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服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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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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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5
索取号:QE2305000-2010-012 发文字号:青安监管〔2010〕40号 发文日期:2010-10-15
各镇安管中心、街道安监科,各有关部门:
根据《上海市安全监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服装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上海市安全监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服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监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服装管理,树立安监队伍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服装管理,是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编的专职人员,穿着统一配置的行政执法工作服装。
第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出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着工作服装,保持仪容严整。
(一)按照规定随身携带《上海市行政执法证》。
(二)按照规定正确佩戴胸标、臂章,保持整洁。
(三)按照规定正确配戴安全帽。
(四)工作服装应保持整洁。着春、秋季工作服时,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夏季时,着长、短袖衬衫,应与夏裤配套穿着,下摆应扎于裤内,扣好领钩、衣扣,不系领带。冬季时,着冬装,可系配发的领带。不得混穿,不得在工作服外罩便服及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五)执行公务时穿着配发的工作鞋,不得赤脚穿鞋。
(六)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七)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进入公共娱乐场所。
(八)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九)季节换装,按照市安全监管局的通知统一执行。
第四条 非外出执行公务活动,着装由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自行规定。
第五条 工作服以及安全帽、胸标、臂章等不得擅自拆改、不得变卖、捐赠或借(送)给他人。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辞(离)职、退休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本级安全监管局应将胸标、臂章收回,并做好胸标、臂章等标志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