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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转发《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新辨识评估分级和备案的通知》的通知

QE2305000-2019-009

主动公开

青应急〔2019〕11号

青浦区应急管理局

2019.04.30

各街镇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现将《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新辨识评估分级和备案的通知》(沪应急危化〔2019〕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结合《通知》要求,对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重新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并进行备案。

二、各街镇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要迅速将《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督促相关企业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分级和备案工作。

三、经重新辨识,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于2019年8月30日前登录上海市应急管理局网站(http://www.shsafety.gov.cn)申请备案;经辨识不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申请核销。

 

 

附件:《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新辨识评估分级和备案的通知》

 

 

                       青浦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