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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浦区科普阵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QA531100000202323

主动公开

青科协〔2023〕23号

2023-12-01 14:43:11

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3.12.11

各有关单位:

《青浦区科普阵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青浦区科学技术协会      

2023年12月1日        


 

 

青浦区科普阵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科普阵地的运行,充分发挥科普阵地的积极作用,提升区域科普能力,促进全域科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关于推进上海市“社区书院”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青浦区域内科普阵地的创建、运行、评价等全流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科普阵地,是指经青浦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协”)命名,面向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展示和活动场所,包括科普基地、社区书院、科普驿站等。

科普基地是指围绕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的有关普及点开展科普宣传和展示,提供基本科普服务的科普场所。

社区书院、科普驿站是指针对不同人群的特点,形成符合区域特色和需求,有深厚科学氛围、提升公民科学素质的公共科学文化阵地。

第二章 创建命名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科普阵地应设在青浦区域内,其依托单位为依法注册成立的单位或机构组织;

2、有满足科普工作需要的设施、器材和场所;

3、有满足科普工作需要的稳定投入,面向社会公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

4、有满足科普工作需要的科普工作人员;

5、有满足科普工作需要的管理体系和制度,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提交创建申报材料时,应当已经对外开放且有一定的社会效应。

第四条 必要条件

(一)创建科普基地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必要条件:

1、有明确的科普主题,其科普展示、活动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3、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科普管理员和2名专(兼)科普讲解员;

4、基本满足市级科普基地建设标准的其他条件。

(二)创建社区书院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必要条件:

1、科普活动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2、每月开展的科普活动数量不少于1次;

3、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科普管理员;

4、基本满足市科协关于社区书院建设标准的其他要求。

(三)创建科普驿站等其他类型的科普阵地,比照上述必要条件,结合实际综合确定。

第五条 创建流程

1、发布通知。区科协根据科普阵地建设需要,编制创建工作通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等要求,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

2、申报受理。科普阵地依托单位根据创建工作通知要求,向区科协提交申报材料。区科协业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受理工作。

3、综合评审。区科协采取实地检查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综合评审工作。

4、决策公示。区科协根据综合评审情况,拟定创建命名和经费资助方案,提交班子会议决策。创建结果应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结果公布。区科协在官方网站公布创建结果。

第三章 运行要求

第六条 开放接待

科普阵地应当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服务清单、接待制度等,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放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设施更新

科普阵地应当适时对科普场所、科普展品展项等科普设施、器材进行更新,满足相应科普活动开展的需要。展品展项更新内容应经过一定程序的审查,更新数量每5年不低于20%。

第八条 主题活动

科普阵地应当主动策划开展主题鲜明、特色鲜明的科普活动。积极参加市、区、街镇重大科普活动,在上海科技节、全国科普日期间需策划主题性的科普活动。

第九条 内容开发

科普阵地应当结合自身科普特色优势,创作或开发科普课程课件、科普宣传资料、科普影视作品、科普文艺作品等多样化的科普内容产品。

第十条 融合发展

科普阵地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拓展传播渠道;积极开展跨界融合和合作,促进科普资源共建共享;积极对接长三角一体化、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等,加强国内外合作交流,扩大社会影响,提升自身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队伍建设

科普阵地应当加强科普工作队伍建设,提升管理人员、讲解人员、志愿者队伍的科技传播能力。

第十二条 制度建设

科普阵地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人事、档案、业务流程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科普管理体系,逐步提高运行管理能力。建立科普经费专账制度,确保科普经费专款专用。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阵地依托单位变更、阵地更名、因场地搬迁或设施更新改造影响正常开放等重大事项,应当提前向相关业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内容

综合评价每年组织一次,以科普阵地的资质检查和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效益为重点。主要评价其内部管理、设施更新、内容创作、开放接待、活动开展、合作交流、品牌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成效。

第十四条 评价等次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好、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占比不超过总数的5%,良好等次的占比不超过总数的10%,较好等次的占比不超过总数的15%。

第十五条 评价流程

1、发布通知。区科协根据综合评价工作要求,编制综合评价通知,明确综合评价的任务、流程等具体要求。

2、提交材料。科普阵地依托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区科协提交综合评价材料。

3、综合评审。区科协根据综合评价材料、专家组评审意见和日常掌握的情况,拟定综合评审结果和经费资助方案。

4、决策公示。区科协将拟定的综合评审结果和经费资助方案,提交班子会议决策。决策结果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

5、结果公布。区科协在官方网站公布综合评价结果。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保留资格

综合评价结果在“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保留科普阵地资格。

第十七条 专项资助

首次命名和综合评价结果在“较好”等次及以上的,给予相应经费资助,标准如下:

1、首次命名:资助金额不少于3万元。

2、综合评价:

(1)优秀等次:资助金额不少于4万元;

(2)良好等次:资助金额不少于2万元;

(3)较好等次:资助金额不少于1万元。

具体资助金额根据当年度专项经费预算情况综合确定,提交班子会议决策。

第十八条 限期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并通知限期整改:

1、不能正常运行的;

2、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设施改为他用的;

3、扣留、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捐赠款物的;

4、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限期整改时间一般为一年,列入下一年度综合评价专家组评审名单,其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九条 取消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科普阵地资格:

1、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2、在申请创建、管理等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骗取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本市(区)有关部门处罚的;

4、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5、无故不参加综合评价或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6、从事损害公众利益或其他严重违法活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制订细则

科普阵地创建命名、综合评价等的具体细则,由区科协业务部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参照执行

区科协及所属单位命名的其他科普阵地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对于科普成效突出、社会影响大的场所,经场所依托单位申请、区科协专题讨论、班子会议决策,可以直接命名为区级科普阵地,资助经费从该专项预算中支出。

第二十三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青浦区科普教育基地考核办法》(青科协〔2015〕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