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贯彻落实<青浦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科技创新操作办法》的修订说明
QA5301000-2014-16
主动公开
青科委〔2014〕37号
无
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4.06.25
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
区府办于2013年10月出台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青浦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实施办法和细则(第一批)的通知》(以下简称“87号文”),将相关实施办法和细则进行了发布,其中包括《关于贯彻落实<青浦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科技创新操作办法》。
自“87号文”发布以来,上级主管部门对一些项目管理的规定和操作办法作了调整,同时我们在操作过程中觉得有些条文的内容和表述不够严密规范。经研究,拟对《关于贯彻落实<青浦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科技创新操作办法》进行修订,现作如下说明:
一、原条文(一、推动产业集成创新):
原表述:
一、推动产业集成创新
1、支持对象
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创新热点计划的成员单位。
2、扶持标准
(1)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区财政根据市级以上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0.5的匹配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被认定为市“创新热点计划”的成员单位,区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1匹配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被认定为区“创新热点计划”的成员单位,区财政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拟改为:
一、推动产业集群创新
1、支持对象
被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创新热点。
2、扶持标准
(1)被认定的市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区财政根据立项单位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0.5的匹配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被认定的市级以上创新热点,区财政根据立项单位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1匹配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被认定的区创新热点,区财政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培育期不超过3年。区创新热点资助采用后补贴方式,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适当资助。
修改原因:1、表述不规范,2、资助资金作调整。
二、原条文(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原表述:
(五)鼓励企业承担国家、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2、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或市级主管部门立项的,经审核后按上级资助总额的20%-50%予以匹配,对国家级项目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市级项目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拟改为:
(五)鼓励企业承担国家、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2、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或市级主管部门立项的,经审核后按立项单位资助总额的20%-50%予以匹配,对国家级项目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市级项目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修改原因:市科委对国家级项目开始匹配资金。
三、原条文(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原表述:
(六)鼓励承担区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
2、扶持标准
(1)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经专家评审认定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根据企业对项目的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对同一项目,同级财政资金不重复资助;
拟改为:
(六)鼓励承担区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
2、扶持标准
(1)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经专家评审认定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根据企业对项目的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对同一项目,同级财政资金不重复资助;
修改原因:表述不规范。
四、原条文(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原表述:
(七)实施科技小巨人工程
2、扶持标准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财政资助资金予以1:1匹配,区镇(街道)资助比例为1:1;
(2)对区技术创新示范和争创企业,根据每年的争创考核结果,给予5-30万的资助,区镇(街道)资助比例为2:1;
(3)同一企业相继获得市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称号和区技术创新示范和争创企业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拟改为:
(七)实施科技小巨人工程
2、扶持标准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财政资助资金予以1:1匹配,区与街镇、园区资助比例为1:1;
(2)对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分别给予45万元和30万元的资助,区与街镇、园区资助比例为2:1;
(3)每年认定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不超过10家。同一企业相继获得市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称号和区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称号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修改原因:1、表述不规范,2、与上级保持一致。
五、原条文(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原表述:
(八)鼓励拥有知识产权
1.支持对象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2)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3)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4)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5)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青浦区。
拟改为:
(八)鼓励拥有知识产权
1.支持对象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2)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3)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4)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5)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青浦区;
(6)资助申请人申请资助时,申请资助的专利已经实施。
修改原因:有些专利未产业化
六、拟新增条文(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十)鼓励专利保险
1.支持对象
参加专利保险的企业;
2.扶持标准
按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资助。
新增原因:市知识产权局希望青浦区开展专利保险试点。拟与区中国人保和安信保险合作试点,2014年预计新增6万元经费,由青浦发明协会承担。
七、原条文(三、扩大创业平台建设)
原表述:
(二)鼓励孵化器提升创业孵化功能
B、孵化用房租赁费用补贴
拟改为:
(二)鼓励孵化器提升创业孵化功能
B、孵化用房建设费用补贴
修改原因:表述不规范。
八、原条文(四、科学技术奖励)
原表述:
(二)区科学技术奖
2.扶持标准
对获得区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区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
拟改为:
(二)区科学技术奖
2.扶持标准
对获得区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区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区科学普及奖另行规定)
修改原因:表述不严密。
特此说明,请予指示。
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