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3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年度报告 2024-03-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本部门2023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3年,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坚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紧紧围绕服务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建设,聚焦在青工作外国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短审批时间,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各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依法承接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事项的受理、发证两个环节,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总体良好。同时,区科委积极优化窗口便利程度,进一步加强惠企政策宣传,多维提升服务质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2023年,本部门共收到各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申请1198件,受理1163件,审批通过1158件,不予批准5件,其中网上办理1163件,按期办结1163件,全程网办876件。办结办件中,网办受理率100%,全程网办率75.3%,按时办结率100%,与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共同建设的“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共同办理业务30件。
2023年度,区科委未收到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事项(一业一证)的申请,受理和发证量均为0。
三、批后监管开展情况
我委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定期对系统内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及代办机构进行抽查;主动加强与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的业务对接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联合审查工作机制牵引作用;严格把关申请材料,针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各审批环节,按照“谁许可、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审批质量。2023年未发现违法违规开展行政许可的情况,未收到举报投诉等情况。
四、改革创新情况
一是持续优化“单一窗口及并联审批”工作模式。扩大外国专业人才(B类)“单一窗口”的应用范围;同时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间,最快仅需5个工作日即可同时完成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及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审批。
二是持续提升帮办服务水平。落实“12345”热线接入窗口外专窗口;组建外国人才“大讲堂”宣讲队,面向用人单位,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培训会。
三是全面提升外国海外人才服务质量。继续推进落实外籍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工作;在端午、中秋佳节之际,组织开展“外国人才在青浦”品牌活动,让更多外国人才融入上海,融入青浦。
五、监督制约情况
本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依法依规开展行政审批,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对于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督,定岗定位,责任到人,努力构建和完善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预警及时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事后追究机制,加大对权力不正确行使的问责力度,采取主动监督、立体监督、动态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相合,做到行政许可实施规则和程序完善,范围和权限明确,行政决策机制健全,行政决策行为规范,始终保持对行政审批实施过程中违法违纪问题打击的高压态势,杜绝违法违规审批情况的发生。
2023年,未收到相关电话投诉、网上投诉、窗口投诉和信函投诉。
今后,我委将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改进方法,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4年2月19日
附件:
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2023年度行政许可办理和批后监管情况统计表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 收费 情况 | 批后监管情况 | |||||||||||||||
申请 | 受理 | 不予受理 | 批准 | 不予批准 | 办结办件(包括批准和不予批准)中 | 收费办件量 | 收费金额 | 是否制定监管制度 | 主动开展监管次数 | 收到有效投诉举报数 | 发下违法违规行为数 | 查处违法行为数 | |||||||
网上受理 | 全程网办 | 告知承诺 | 当场办结 | 按期办结 | 超期办结 | ||||||||||||||
件 | 件 | 件 | 件 | 件 | 件 | 件 | 件 | 件 | 件 | 件 | 件 | 元 | 是/否 | 次 | 件 | 件 | 件 | ||
1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1198 | 1163 | 0 | 1158 | 5 | 1163 | 876 | 0 | 0 | 1163 | 0 | 0 | 0 | 是 | 2 | 0 | 0 | 0 |
2 |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 | 0 | 0 | 0 | 0 | 0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 | |||||||||||||||||||
合计 |
注:统计起止时间为1月1日-12月31日,表内“不予受理”“不予批准”件以出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文书为准(街镇实施机关工作数据,由区级主管部门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