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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区经委关于青浦区关于加强经济小区招商服务管理工作考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01-2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区经委制定的《青浦区关于加强经济小区招商服务管理工作考核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7日


青浦区关于加强经济小区招商服务管理 工作考核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青浦区经济小区招商服务管理工作的能级和水平,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步伐,根据《青浦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府发〔2013〕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机构)
  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是经济小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区民营办),设在区经委,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开展工作。
  第三条(考核范围)
  本区各镇、区管企业下辖的具有招商服务管理职能的,以民营经济招商为主的经济小区。
  第四条(考核内容)
  各职能部门对经济小区从管理类和发展类两方面工作进行分类考核并打分,由区民营办汇总统计。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1、对经济小区在注册登记工作、企业年报公示工作、企业信息管理、注册登记业务学习、标准化建设、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开展考核,以上工作由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
  2、对经济小区在税务户籍管理、纳税申报管理、欠税管理、发票管理、涉税案件、税务协作、税收质量、企业纳税质量等方面开展考核,以上工作由税务局负责实施;
  3、对经济小区在财政基础管理、财政政策执行、地方收入(结算财力、可用财力)等方面开展考核,以上工作由财政局负责实施;
  4、对经济小区在内部制度管理、综合管理、信息化管理、前瞻性研究、转型升级、质量提升、队伍建设等方面开展考核,以上工作由经委负责实施;
  5、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对经济小区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和经济发展状况开展考核。
  以上考核工作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分值,由区民营办另行制定。区民营办可根据考核实施具体情况,每年度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由区民营办每半年度召集开展一次,考核名次根据打分汇总情况排名决定,并在定期召开的小区负责人例会上公布排名结果。
  在半年度考核的基础上, 年终实施年度考核,区民营办将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定后,对于年度考核排名靠前的经济小区,选取一定名额进行表彰,并予以奖励。对于某方面工作特别突出的单位,也可以予以表彰并进行单项奖励。
  第六条(考核奖励资金来源)
  考核奖励资金由年度招商引资专项中列支200万元,用于奖励考核先进单位及个人。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超过奖励资金总额2%的考核工作经费。
  第七条(奖励资金拨付)
  区民营办将年度考核结果和拟定的资金奖励安排,报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区财政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至获奖经济小区。
  第八条(附则)
  1、本办法由区民营办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