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浦区项目用地高质量标准化出让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9-11-0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级公司:
《青浦区项目用地高质量标准化出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19年3月27日
青浦区项目用地高质量标准化出让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土地高质量利用水平,根据本区实际,制定项目用地高质量标准化出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本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当前全市准备实施的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有关精神,切实加强我区项目用地出让管理,规范项目出让,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换创新动能,为青浦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区范围内待出让的产业用地以及特定区域的商业和商务办公用地。
三、工作目标
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导向,以规范土地出让程序为基础,在探索“制定高质量的准入标准、完善全要素的用地标准、实行可操作的监管标准”方面形成我区较为系统的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和规范全区项目用地出让工作体系,提高全区土地利用效能。
四、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土地出让必须遵循区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动城市更加有序建设和发展。
(二)坚持效益导向。按照土地高质量利用要求,进一步提高土地出让效益,实现土地价值利用最大化。
(三)坚持标准统一。制定统一的全区土地出让标准指标体系,明确土地供应基本要求,正向引导土地供应方向。
(四)坚持程序规范。建立比较规范的土地出让程序和制度,保障出让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五)坚持全程监管。建立可操作的土地利用监管制度,确保土地出让各项标准、要求落到实处。
五、主要内容
(一)事前制定出让标准体系
1. 高质量准入标准。
(1)产业用地。准入标准中的核心指标为亩均税收、亩均产值、单位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其他指标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增设。准入标准由区产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明确本区分区域、分产业的准入标准。
(2)商业和商办用地。准入标准中的核心指标为亩均税收、亩均产值和单位能耗,其他指标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增设。准入标准由区产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明确本区分区域、分行业的准入标准。
2. 全要素用地标准。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产业主管部门、建设管理部门、规划资源部门等主要职能部门提出具体建设和运营管理标准要求,比如开竣工期限、投产达产期限、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要求。
(1)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开竣工时限要求;项目用地建筑分割销售标准要求;项目用地股权转让和不动产权证变更标准要求等。
(2)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用地物业持有比例及年限要求;项目用地投产、达产时限要求和标准;项目用地产出强度标准要求;项目用地业态管理标准要求等。
(3)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用地投资强度标准要求;根据项目所属行业,按照能效指南,提出能耗限制,制定相关标准。
(4)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用地建筑管理标准要求,包括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与节能、BIM建设、海绵城市建设等。
3. 可操作监管标准。按照“谁提出要求,谁负责监管”的思路,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产业主管部门、建设管理部门、规划资源部门等职能部门制定监管实施细则、违约处罚标准,确保标准落实、落地。
(二)事中规范出让标准程序
1. 建立项目用地库。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建立项目用地库,将完成储备的项目用地(控规明确,完成腾地并达到净地条件)以“标准地”方式纳入项目用地库。
2. 信息发布。根据区域开发总体安排,由区产业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标准地”信息,加强市场对接。“标准地”信息主要包括地块名称、区域位置、土地面积、准入指标要求和规划指标要求。
3. 用地预申请。意向人可以根据“标准地”准入指标要求和规划指标要求指引向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用地需求并注册项目公司,按区政府相关规定缴纳税收后开展招商谈判,具体缴纳标准由区产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明确本区分区域、分行业的缴纳标准。
4. 评估审核。由区产业主管部门会区规划资源部门、所在地政府或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对收到的意向人用地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意向人开展招商咨询,确定意向人购地条件(比如购地价格、承诺购地准入标准等),并可允许多个意向人入围后报区土地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土地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购地意向人、土地出让价格和出让方式。
5. 按标出让。区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区土地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结果,根据有关土地出让程序进行供地,并将有关标准全部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事项。
(三)事后严格执行履约监管
1. 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产业用地缴纳履约保证金按现行规定实施(履约保证金总额为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商业和商办用地参照工业用地有关规定,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总额为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0%,最高缴纳不超过5000万元。合理设置违约责任和违约金构成,确保各项标准、要求得到有效执行。保证金缴纳实行弹性制度,可视土地竞得人在本区纳税等情况,由区产业主管部门牵头,酌情提出减免意见,并报区政府审定。
2. 联动监管。进一步强化土地合同监管,发挥条块联动作用。由区规划资源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监管实施细则要求实施,建立定期评估机制,确保土地竞得人按照合同落实各项约定。各镇、区级公司要履行合同的监管职责,定期向区规划资源部门报告项目推进情况,并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估,评估结果报送至区产业主管部门、区规划资源部门。
3. 逐步建立信息化监管系统。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启动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加强数字化监管应用,切实提高监管实效。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