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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建设工程防雷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审批流程实施意见(试行) 2017-03-06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气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贯彻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60号及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气发【2017】12号等文件精神,原由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工作,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现提出青浦区建设工程防雷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审批流程实施意见(试行)。

一、受理范围与时间

1. 受理范围

青浦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受理青浦区立项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行政许可和监管,仍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2. 受理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起,相关项目的防雷装置行政审批,由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纳入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及竣工验收备案流程。

二、 审批流程(试行)

1. 设计审核

总体(初步)设计项目:根据文件精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体(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在新文件未下达前,采取过渡方案,涉及项目应进行防雷部分的审查,现阶段仍送市气象局防雷办进行审查,建设工程总体(初步)设计防雷部分的审查意见及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提交防雷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的内容,防雷总体(初步)设计审核意见落实到初步设计批复、总体意见汇总或自行征询意见中,并在审图环节予以落实。

2. 竣工验收、备案

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检测单位,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当年竣工的防雷工程应当在投入使用前,申请防雷装置检测,建设工程防雷装置检测应当包括基础检测、过程检测、竣工检测三部分,涉及项目应通知上海市防雷中心进行检测,检测后上海市防雷中心出具《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齐全后工程监理单位可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可以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文件可以作为竣工备案的依据。

涉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须提供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工程验收意见书。

设计高度120米以上的玻璃幕墙建设工程还应提供玻璃幕墙雷电冲击试验报告。

 

三、有效期限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有效期2017年1月1日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相关防雷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文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