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数据局各类假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QG000000120240023
主动公开
青数〔2024〕20号
上海市青浦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4.09.18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青浦区数据局各类假期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数据局党组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数据局
2024年9月18日
青浦区数据局各类假期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切实做好数据局工作人员考核管理,进一步加强单位人事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提高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如下若干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青浦区数据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二、各类假期
假期类型包括:探亲假、年休假、哺乳假、育儿假、产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等。
(一)探亲假
1.凡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3.探亲假期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夫妻双方一方享受,另一方则不再享受;离婚后孤身一人的按未婚处理;路程假按实际情况另加。
4.见习期人员,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上半年见习期满者,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假;下半年见习期满者,从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
5.探亲假期工资应按照本人的基本工资发放。
(二)年休假
1.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基本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当年休假不得在下年使用。对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以区人保局的规定为准)。
(三)产前假
1.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28周计算),经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工资待遇: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调整工资时,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对待。
2.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3.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四)产假
1.请假的条件和期限
(1)女职工生育单胎顺产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流产假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
2.工资待遇及其他规定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以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五)哺乳假
生育后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工资待遇: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调整工资时,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对待。
(六)授乳假
在婴儿未满周岁前,给予每天2次,每次(每个婴儿)30分钟;亦可将上下午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于当天一次性使用。
(七)育儿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原则上应当在年度周期内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工资待遇:工资全额计发。
(八)请长假
在产假与哺乳假期满后,因确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长假的,如条件允许,可以酌情延长,不超过1年。申请长假的不享受当年度带薪年休假,若当年度已经享受,则次年不享受。工资待遇: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九)病假
1.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凭相关医生的病假单(病休建议)或挂号单和病历卡记录,可请病假。病假单需正规医院出具的,怀孕可例外(在产检单位出具),但是所有的病假单需与病历记录医院相符。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如发现弄虚作假请病假者,按旷工处理。
2.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
3.职工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职工请病假需持区级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疾病证明单;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4.除工伤外,当年存在病假情况的,年度考核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病假超过6个月,当年考核“不定等次”。见习期发生病假,见习期相应延长。
(十)事假
1.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10天的,基本工资照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0天,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计算。
3.全年存在事假情况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超过30天的,本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十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职工(女20周岁,男22周岁),不论工作年限均可享受“3+7”,共10天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婚假以请假之日起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其中增加的7天如遇到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2.婚假应在结婚证登记日期之日起一年之内申请有效。
3.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未婚工作人员,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不再另给婚假。
4.工资待遇:工资全额计发。
(十二)丧假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岳父母、公婆)过世,可请丧假,假期为3天。工作人员的非直系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过世,可请丧假1天。路程远的,再酌情给予路程假。
(十三)其他法定节假日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十四)工资待遇说明
以上国家规定的相关假期(除产假外),需扣除相应天数的工作量绩效。
三、附则
1.区数据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青浦区数据局考勤及请销假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的视为旷工处理。
2.本规定即日起执行,由青浦区数据局负责解释。
附件:青浦区数据局请假单
附件
青浦区数据局请假单
姓名 | 科室及职务 | |||||||
参加工作年月 | 工作年限 | 年龄 (周岁) | ||||||
请假 类别 | □调休 □病假 □事假 □探亲假 □婚假 □丧假 □产前假 □产假 □生育假 □哺乳假 □授乳假 □长假 □年休假(当年应休天数 ) □其他假 | |||||||
前往 何处 | 拟请假日期 | 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止 | ||||||
拟请假 天数 | 当年已请假天数 | |||||||
请假期间 □是(请注明去向): 是否离开本市:□否 | 科室意见: | |||||||
分管领导意见: | 主要领导意见: | |||||||
销假 情况 | 20 年 月 日销假 提前 天/超假 天 |
注:批签后由办公室统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