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QG000000120240049
主动公开
青数〔2024〕49号
上海市青浦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4.12.04
各镇、街道,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人民团体、区直属事业单位、区属公司:
《青浦区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数据局
2024年12月4日
青浦区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全区数字化项目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上海市市级数字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推进数字化转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安排的数字化项目。
第三条(建设原则)
本办法管理的数字化项目应当支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的实际需求,按照城市数字化转型“整体性转变、全方位赋能、革命性重塑”的“一网协同”总体要求,充分体现数据价值挖掘和业务创新赋能,在确保网络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数据驱动业务流程再造,提升政府科学决策能力。
(一)基座夯实。加强数字基础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赋能,支撑全区统一基础设施能力建设。
(二)数据共享。加强公共数据的归集、汇聚、治理、开发、上链、共享、利用,深化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强化数据赋能基层及行业应用。
(三)应用协同。加强大底座、大平台、大系统的规划、建设和运行保障,强化系统整合、业务协同、应用升级、数据赋能。
(四)规范管理。加强建设、运维项目的分级分类规范管理,推进系统运行维护集约化、精细化。
第四条(项目分类)
本办法适用的数字化项目分为建设和运维两大类。
(一)建设类项目。按项目性质分为基础设施类、数字底座类、行业平台类、业务应用类。按项目层级分为大系统级、子系统级、功能模块级。按项目建设方式分为新建项目和升级改造项目。
(二)运维类项目。对已有系统开展必要运行维护的项目,以及由区大数据中心实施的电子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等项目。(以下简称“云网运维项目”)。
第五条(项目范围)
建设类项目的范围包括用于系统新建、升级改造所需的应用软件开发,相关产品(硬件设备、产品软件、安全产品、密码产品)和服务(系统集成、项目咨询、项目监理、第三方测评等)。不包括室内外弱电工程、标准软件产品和硬件设备、专用设备及配套系统、办公用途各类终端、多媒体内容制作、信息技术服务类项目等。
运维类项目的范围包括为保障已有系统软、硬件正常使用所需的软件维护服务、硬件设备维护服务,测评服务,以及数据服务、安全服务等,不包括与项目相关的水电、交通、通讯、培训、会议、日常办公等。
第六条(重大项目)
设立重大项目清单,经评审纳入清单的项目将给予重点保障,并加强全生命周期跟踪管理。重大项目主要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一)数字化转型年度重点工作所涉及的项目。
(二)“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相关重点领域的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项目。
(三)投资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四)区委、区政府明确要求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申报条件)
申报数字化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市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区委、区政府相关要求,以及本区数字化转型规划;
(二)符合集约化建设要求,充分依托本区统一的基础设施能力,包括电子政务网络、电子政务云、大数据资源平台、统一用户体系、视频图像共享平台、“一张图”等基础支撑服务能力,区里已有能力可支撑的项目,应使用统一资源建设,原则上不再支持另行建设。原则上不得自行租赁或新建互联网出口和非涉密业务专网,不得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
(三)符合系统整合要求,新建项目应明确与现有大系统、子系统间的关系。原则上,每年同一大系统下新增的子系统级项目不超过2个。
(四)符合安全管理规范,严格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密码应用、信创应用、等级保护等要求。
第八条(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区级预算单位,根据实际分为A和B两类单位。
区卫健委、公安青浦分局、区教育局、区城运中心及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数据中心)为“A类单位”,所涉及的项目为“A类项目”。A类单位承担预算主管部门职责,负责项目申报。
其他预算单位为“B类单位”,所涉及的项目为“B类项目”。B类单位负责需求确认,由区数据局研判,纳入“一网统管”、“一网通办”或“一网协同”等综合平台,由区城运中心或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数据中心)承担预算主管部门职责,负责项目申报。
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和上级预算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申报,不得越级申报。
第九条(需求提出)
区数据局加强区级数字化需求的管理统筹。各区级预算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划要求,结合业务发展实际,梳理排摸相关数字化需求,按规定进行申报。
A类单位在申报数字化项目时,应一并报送需求说明材料,明确需求内容、业务流程、性能要求等。
B类单位应汇总本单位业务数字化需求,形成需求建议书,明确需求内容、业务流程、性能要求等,报区数据局。
第十条(建设类项目申报程序)
按照“按需申报、即报即审”的原则开展申报,全年开放申报通道。
对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以下简称“次年实施项目”),应按照区财政局当年预算编制工作要求,及时进行申报。原则上应于当年6月30日之前完成申报,区数据局直接受理,并在报送部门预算建议数阶段(“一上”)前完成申报评审工作。
对申请当年预算安排的项目(以下简称“当年实施项目”),原则上应于当年8月30日之前完成申报,区数据局直接受理,并在当年度预算调整前完成评审工作。
A类项目申报程序: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向预算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及需求说明材料。预算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和筛选排序,形成项目支出预算,连同初审意见和排序结果,按规定期限报送区数据局。
B类项目申报程序:区数据局与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数据中心)、区城运中心进行会商,根据全区整体工作要求,梳理汇总整合B类单位提出的需求,并依据项目轻重缓急进行筛选排序。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数据中心)负责编制“一网通办”“一网协同”相关功能建设优化申报材料,区城运中心负责编制“一网统管”相关功能建设优化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连同B类单位的需求确认,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区数据局。
第十一条(运维类项目申报程序)
运维类项目原则上应在每年6月底前提交申报材料。
A类单位的运维类项目,由预算单位编制运维方案,报预算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区数据局。
B类单位的运维类项目和云网运维项目,由数据局与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数据中心)、区城运中心进行会商。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数据中心)负责制定“一网通办”“一网协同”相关系统运维方案,区城运中心负责制定“一网统管”相关系统运维方案,并报区数据局。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
各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提供完整、规范的数字化项目申报材料。
(一)新建项目与升级改造项目均应提供符合编制规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应提供包含所有参与部门建设内容的整体可研方案。分期建设项目应一并提供项目整体规划方案,明确整体建设目标及各阶段建设目标。
(二)升级改造项目原则上应同时提供原项目的立项文件、建设合同、测评报告、验收意见等材料,并明确升级改造内容与原项目的关系。如确需在原项目验收前提前实施升级改造,应同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和依据文件。
(三)运维类项目应提供运维方案,包括且不限于说明项目运行维护情况和运维服务评价报告、服务合同、运维日志台账、数据治理方案、第三方相关服务总结报告等有关材料。项目首次申报运维时,还应当提交项目验收相关材料。
(四)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必要的依据、政策及工作要求文件。
第十三条(命名规范)
数字化项目应当分类分层按照以下规则规范命名。
(一)新建项目按照“××大系统建设项目”、“××子系统建设项目”或者“××子系统××功能模块建设项目”命名。具有通用服务和基础底层服务性质的系统也可以称为平台,平台视为大系统。
(二)升级改造项目按照“××系统建设项目(升级改造)”命名,其中“××系统”为原系统名称。
(三)运维类项目按照“××系统(××年运维项目)”命名,其中“××系统”为原系统名称。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受理)
区数据局按照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意见。对于申报材料完备、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数字化项目评审库(以下简称“评审库”)管理。对于申报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区数据局应当函告预算主管部门补全或者补正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无法补全或者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评审依据)
受理数字化项目后,区数据局应当根据国家、市、区关于数字化转型的规划、政策、法规、标准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工作推进实际和发展重点,按照资源配置最优化的原则组织评审。对于涉密的数字化项目,在组织项目评审时,应当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评审方式)
区数据局可以通过聘请专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现场调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组织专项评审。其中,第三方专业机构严格执行回避原则,不得评估本单位已提供咨询服务的数字化项目。
第十七条(评审程序)
(一)建设类项目评审程序
1.对于已受理的建设类项目,区数据局从需求符合性、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资金合理性等方面开展评审。区数据局、区财政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大数据中心)、区城运中心进行会商,并强化A、B类项目间的统筹协同和集约建设。对于项目建设方案完整清晰的项目,原则上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2.对于区委、区政府专题会议明确要求短期内取得成效的数字化项目,设立快速通道,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管理并快速立项,原则上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3.对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快速迭代项目纳入备案评审管理,由预算主管部门自主审核,报区数据局。区数据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函告预算主管部门,并抄送区财政局。每个预算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信息化建设资金的3%。
(1)所属系统已建成并验收;
(2)系统整体技术架构不变,仅对功能模块做迭代升级;
(3)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项目在备案批复后3个月内建成。
4.对于引入新技术、新模式促进业务数字化转型的项目,应纳入先导项目评审管理,由预算主管部门根据已明确的业务需求和成熟的应用场景,充分考虑成熟度、安全性、集约化、可扩展性等要求,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区数据局审核,实现在有限范围内的快速试点应用。
(二)运维类项目评审程序
A、B类单位的运维类项目和云网运维项目由区数据局负责评审。
第十八条(评审重点)
数字化项目评审应充分参考预算单位过往数字化项目的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估情况,重点聚焦以下方面。
(一)建设类项目评审:(1)与数字化转型等有关规划的符合情况,包括是否明确数据资产规划、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等;(2)建设依据的充分性;(3)技术创新性;(4)与需求的符合情况;(5)建设效益;(6)安全性和风险评估;(7)系统整合情况和项目层级定位合理性;(8)利用区级数字底座以及本部门存量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的情况;(9)软硬件信创应用情况;(10)密码应用情况;(11)技术方案合理性;(12)资金估算合理性。
(二)运维类项目评审:(1)系统运行和使用情况;(2)数据资产、数据质量和数据共享应用成效;(3)已取得的实际效益;(4)运行维护机制合理性;(5)服务外包规范性;(6)资金估算合理性。
第十九条(评审结果)
(一)结果分类
数字化项目评审完成后,评审结果分为三类:同意、暂缓和否定。
评审结果为同意的项目,列入年度预算安排计划。由预算主管部门编报纳入本部门的支出预算,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依据项目审核情况和区级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评审结果为暂缓的项目,不列入数字化项目年度预算安排计划,预算主管部门可对项目进一步修改完善,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
评审结果为否定的项目,不列入数字化项目年度预算安排计划,预算主管部门不得再次申报。
(二)结果反馈
建设类项目由区数据局负责评审结果反馈,其中重大项目审核意见专报区领导批复后反馈。
1.次年实施项目:区数据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按照规定期限送区财政局,并函告预算主管部门。
2.当年实施项目:区数据局提出专项审核意见,函告预算主管部门,并抄送区财政局。
运维类项目和云网运维项目由区数据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数据中心)、区城运中心会商,综合研判,提出审核意见后,抄送区财政局。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要求)
预算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好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根据区财政局预算批复,组织实施数字化项目。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加强项目全过程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密码应用、信创应用等要求。涉密项目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一条(项目过程管理)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化项目必须聘请监理单位参与项目管理,其余项目由预算主管部门自行决定是否聘请监理单位。同时借助有资质的软件测评、安全测评及密码应用测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成果测评。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区数据局将对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开展中期检查,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此类项目在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后向区数据局提交项目试运行申请,区数据局将会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意见,检查合格的项目才能进行项目试运行。
对于未经检查的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或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区数据局将不提供正式政务云资源及网络接入服务,同时项目不得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变更管理)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建设内容调整依据充分的项目,根据变更内容涉及的金额与项目总批复金额的占比,按以下规定办理项目变更:
(一)占比小于15%:变更内容由预算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大项目应向区数据局报备。
(二)占比15%至30%:变更内容由区数据局核准。
(三)占比大于30%:预算主管部门应将变更后的项目整体方案报请区数据局重新审核。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要求)
数字化项目完成后,由区数据局作为验收主体会同预算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预算主管部门需向区数据局提请项目验收,并提交相应的验收材料。区数据局将会同预算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将从系统功能、性能、安全、数据资源产生和利用等方面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形成验收意见。
项目验收时需提交材料如下:
(一)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审核意见文件;
(二)项目招投标文件;
(三)项目合同、技术文档;
(四)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五)非涉密项目原则上需提交安全测评、软件测评、密码应用测评报告;
(六)项目中安排了监理资金的,需提交相关报告;
(七)用户使用报告;
(八)采购合同汇总表、采购合同明细表、软硬件设备对照表、应用软件功能对照表;
(九)数据资源目录、数据归集数量、质量和数据共享开放情况说明(需由区大数据中心审核同意);
(十)如部署于政务外网的应用系统,则提供接入统一用户体系及“一网协同”办公平台的情况说明;
(十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相关材料;
(十二)未落实信创要求的,需提交专家论证意见和向区信创主管部门备案的材料;
(十三)区数据局出具的项目中期检查意见〔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
(十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原则上,数字化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申请项目的运行维护或升级改造。
第二十四条(项目绩效管理)
区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数字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评估,可根据需要委托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实施。
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对数字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立项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数字化项目管理系统)
区数据局负责管理区级数字化项目管理系统,用于开展区级数字化项目(建设类项目和运维类项目)的申报、审核、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数字化项目库维护)
数字化项目库由通过评审的数字化项目组成,作为开展项目管理和运行维护的依据,是财政项目库的组成部分,区数据局维护更新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经费保障)
项目审核、绩效评估、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等由区数据局承担的工作,相关经费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八条(安全保密)
涉及国家安全和涉密的数字化项目,应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党委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其他要求)
数字化项目若涉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本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起点是500万元),按照《青浦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青府规发〔2024〕2号)执行。若涉及超投资概算10%以上等,须办理调整手续。
涉及国家、市级系统平台的延伸,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区数据局、区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参照执行)
各镇、区属公司的数字化项目管理应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镇、区属公司按有关程序确定本部门数字化项目实施计划后报区数据局进行项目方案评审,并由区数据局出具评审意见。
第三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7月24日发布的《青浦区信息化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青府办发〔2019〕3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政策调整)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市有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市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