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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浦区数字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QG000000120250025

主动公开

青数〔2025〕25号

上海市青浦区数据局

2025.09.01

各镇、街道,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人民团体、区直属事业单位、区属公司: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青浦区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青数〔2024〕49号),细化操作流程,压实各方责任,提升青浦区数字化项目建设质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上海市青浦区数据局

2025年8月19日


青浦区数字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全区数字化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上海市市级数字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青浦区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推进数字化转型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区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安排的数字化项目。

第三条 建设原则

本细则管理的数字化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数字化转型“整体性转变、全方位赋能、革命性重塑”的总体要求,支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业务运转“一网协同”的实际需求,充分体现数据价值挖掘和业务创新赋能,在确保网络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数据驱动业务流程再造,提升政府科学决策能力。

(一)基座夯实。加强数字基础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赋能,支撑全区统一基础设施能力建设。

(二)数据共享。加强公共数据的归集、汇聚、治理、开发、上链、共享、利用,深化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强化数据赋能基层及行业应用。

(三)应用协同。加强大底座、大平台、大系统的规划、建设和运行保障,强化系统整合、业务协同、应用升级、数据赋能。

(四)规范管理。加强建设、运维项目的分级分类规范管理,推进系统运行维护集约化、精细化。

第四条 项目分类

本细则适用的数字化项目分为建设和运维两大类。

(一)建设类项目。按项目性质分为基础设施类、数字底座类、行业平台类、业务应用类。按项目层级分为大系统级、子系统级、功能模块级。按项目建设方式分为新建项目和升级改造项目。

(二)运维类项目。对已有系统开展必要运行维护的项目,以及由大数据中心实施的电子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等项目。

第五条 项目范围

建设类项目的范围包括用于系统新建、升级改造所需的应用软件开发,相关产品(硬件设备、产品软件、安全产品、密码产品)和服务(系统集成、项目咨询、项目监理、第三方测评等)。不包括室内外弱电工程、标准软件产品和硬件设备、专用设备及配套系统、办公用途各类终端、多媒体内容制作、信息技术服务类项目等。

运维类项目的范围包括为保障已有系统软、硬件正常使用所需的软件维护服务、硬件设备维护服务以及数据服务、安全服务等。不包括与项目相关的水电、交通、培训、会议、日常办公等费用;与项目无关的通信费用,如办公使用宽带、通讯、SIM卡流量等费用;办公设备的维护费用,如PC机、打印机的维护等费用;内容加工类服务费用,如微信公众号内容维护、网站(栏目)内容更新维护、档案数字化(扫描、校对、归档)、素材处理、视频拍摄制作等费用。

数据服务是指基于大数据中心数据服务能力基础的数据清洗、数据加工、数据标签、数据安全管理、数据质量管理、数据资产管理、数据共享管理等数据服务。

安全服务包含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密码应用安全性测评服务以及基于政务云实施的安全服务(包括漏洞扫描、在线安全检测、内容安全检测、渗透测试、安全加固等)。

第六条 重大项目

设立重大项目清单,经评审纳入清单的项目将给予重点保障,并加强全生命周期跟踪管理。重大项目主要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一)数字化转型年度重点工作所涉及的项目。

(二)“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相关重点领域的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项目。

(三)投资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四)区委、区政府明确要求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 责任分工

区数据局是本区数字化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数字化项目的规划、评审、验收、后评估、运维、监督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本区数字化项目建设和运维保障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和拨付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结合本单位业务实际和发展需要,负责做好数字化发展规划、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应用推广、运行维护、预算绩效等工作,并对项目负主体责任。

预算主管部门承担项目需求单位的申报资料审核与预算初审职责,负责梳理汇总项目需求,编制项目方案与支出预算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 申报要求

各项目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迁移、运维的数字化项目均需申报批准,不得未批建设或实施。

第九条 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区级预算单位,根据实际分为A和B两类单位。

区卫健委、公安青浦分局、区教育局、区城运中心及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数据中心)为“A类单位”,所涉及的项目为“A类项目”。A类单位承担预算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项目申报与管理。

其他预算单位为“B类单位”,所涉及的项目为“B类项目”。B类单位负责需求确认,由区数据局研判,纳入“一网统管”、“一网通办”或“一网协同”等综合平台,由区城运中心或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数据中心)承担预算主管部门职责,负责项目申报。

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和上级预算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申报,不得越级申报。

第十条 建设类项目申报程序

按照“按需申报、即报即审”的原则开展申报,全年开展申报通道。

对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应按照区财政局当年预算编制工作要求,及时进行申报。原则上应于当年6月30日之前完成申报,区数据局直接受理,并在报送部门预算建议书阶段(“一上”)前完成申报评审工作。

对申请当年预算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应于当年8月30日之前完成申报,区数据局直接受理,并在当年度预算调整前完成评审工作。

(一)A类项目申报程序

A类单位结合业务发展状况,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依据文件,预算主管单位经过汇总、筛选、排序后,形成项目支出预算,连同出具初审意见、排序结果,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区数据局。

(二)B类项目申报程序

B类单位汇总本单位业务数字化需求,形成需求建议书,明确需求内容、业务流程、性能要求等,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区数据局。

区数据局梳理汇总整合B类单位提出的需求,并依据项目轻重缓急进行筛选排序后,会同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数据中心)、区城运中心及相关B类单位进行会商,明确需求项目纳入“一网统管”“一网通办”或“一网协同”等综合平台。由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数据中心)承担预算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编制“一网通办”或“一网协同”相关功能建设优化申报材料;由区城运中心承担预算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编制“一网统管”相关功能建设优化申报材料。要求预算主管部门对所有需求进行初审,经过汇总、筛选、排序后,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区数据局。

区数据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提交材料进行合规性预审,并将预审结果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对于申报材料完备、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数字化项目评审库(以下简称“评审库”)管理;对于申报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区数据局函告预算主管部门补全或者补正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无法补全或者补正的,不予受理。预审通过后,区数据局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新建项目按照“XX大系统建设项目”“XX子系统建设项目”或者“XX子系统XX功能模块建设项目”命名。升级改造项目按照“XX系统建设项目(升级改造)”命名,其中“XX系统”为原系统名称。

第十一条 运维类项目申报程序

运维类项目原则上应在每年6月底前提交申报材料。

A类单位作为预算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单位的运维项目申报,并按照规定期限在经过汇总、筛选、排序后,连同初审意见、排序结果和项目支出预算,报区数据局。

B类单位的运维类项目和云网运维项目,由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制定“一网通办”“一网协同”相关系统运维方案,区城运中心负责制定“一网统管”相关系统运维方案。按照规定期限在经过汇总、筛选、排序后,连同初审意见、排序结果和项目支出预算,报区数据局。

区数据局委托评估机构对提交材料进行合规性预审,并将预审结果及时通知预算主管部门。对于申报材料完备、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评审库管理;对于申报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区数据局函告预算主管部门补全或者补正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无法补全或者补正的,不予受理。预审通过后,区数据局将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运维类项目按照“XX系统(XX年运维项目)”命名,其中“XX系统”为原系统名称,整合类项目可以合理方式重新命名,并在项目申报资料开始章节中予以说明。

运维类项目的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等保测评)与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密码测评)由区数据局统一安排,各单位根据系统具体情况提报需求。

运维类项目立项的评审意见原则上为两年有效,期间项目的应用、硬件或者运维经费发生了变化,项目建设单位需将相关材料提交区数据局进行重新审核。

第十二条  建设类项目申报标准

项目单位应本着客观、集约的态度申报项目总投资,其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费用及其他费用(二类费用)。项目其他费用包括项目咨询(或方案设计)费、项目监理费、测评测试费等。其中项目咨询费、项目监理费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对于软件开发或系统集成中有软件开发部分的项目,应安排第三方软件测试费用;根据《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开展安全测评的项目,应安排安全测评费用。

第十三条  运维类项目申报标准

运维类项目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申报。具体标准如下:

1.新增费用配置标准:涉及新增硬件设备、产品软件和应用模块开发的,新增内容的费用(不含其它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原建设项目费用的10%。

2.专项运维配置标准:涉及数据采集(购买)、通信服务、IDC租用、测评服务等专项运维内容的,可参照上年度发生费用的账单或合同金额及有关标准,按照满足基本需求确定运维内容和费用。

3.常规运维配置标准:为保障系统软硬正常使用,常规运维工作标准配置如下:

(1)硬件设备维护标准

硬件设备维护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运行情况监控、故障处理(含故障零部件更换)及应急保障等,运行维护费用标准参考如下:

硬件设备维护费=硬件设备购置费×维护费率

根据硬件设备类型确定基本维护费率如下,随着使用年限增加,可根据设备更换配件等实际维护内容,适当调高维护费率。

●一级维护费率≤4%,包括:核心层交换机、高端路由器、负载均衡器、小型机服务器、光盘塔(库)、磁带库、空调、门禁系统、发电机、光纤交换机、报警系统、环境监控系统、防静电地板、接收天线、防雷系统、机柜、综合布线及其它;

●二级维护费率≤6%,包括:分布层交换机、接入层交换机、中端路由器、工作站、工控机、平板电脑、安全网闸、网关、加密机、磁盘阵列、磁带机、UPS、绘图仪、有线通信设备、无线网络设备、KVM、消防系统、视频会议系统、音视频监控设备;

●三级维护费率≤8%,包括:PC服务器、刀片服务器、PC机、笔记本、打印机、扫描仪、无线通信设备、低端网络设备、RFID设备、条形码设备;

(2)安全设备维护标准

安全设备维护包括日常运行维护、内置软件更新升级等,其中日常运行维护费不超过“设备购置费×10%”,内置软件更新升级等根据维护内容确定费率。

(3)产品软件维护标准

产品软件维护包括日常运行维护、性能监控、产品正常升级等,运行维护费用标准参考如下:

产品软件维护费=产品软件购置费×维护费率

维护费率根据软件产品类型来确定,工具类软件≤5%,国产软件≤10%,其它产品软件根据维护内容确定费率。

(4)应用软件维护标准

应用软件维护包括日常运行维护、性能优化、数据管理、现有应用功能完善等,运行维护费用标准参考如下:

应用软件维护费=原软件开发费×维护系数

维护系数根据实际工作量估算(包括开发人员和维护运营人员驻场等产生的费用等),简单功能(指仅包含输入、输出、存储功能的模块)维护系数一般不超过7%,较复杂功能(指包含业务数据计算处理及综合查询功能的模块)不超过12%,非常复杂功能(指涉及业务数据的多重计算处理、实时处理及分析功能的模块)不超过20%。

运维费用规模≥100万元项目,根据申报单位需要可设置运维项目前期咨询费、运维项目监理费,其费用参照建设类项目标准。

第十四条 申报评审重点

数字化项目评审应充分参考预算单位过往数字化项目的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估情况,重点聚焦以下方面。

(一)建设类项目评审:(1)与数字化转型等有关规划的符合情况,包括是否明确数据资产规划、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等;(2)建设依据的充分性;(3)技术先进性;(4)与需求的符合情况;(5)建设成效;(6)安全性和风险评估;(7)系统整合情况和项目层级定位合理性;(8)利用区级数字底座以及本部门存量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的情况;(9)软硬件信创应用情况;(10)密码应用情况;(11)技术方案合理性;(12)资金估算合理性;(13)建设绩效目标。

(二)运维类项目评审:(1)系统运行和使用情况;(2)数据资产、数据质量和数据共享应用成效;(3)已取得的实际成效;(4)运行维护机制合理性;(5)服务外包规范性;(6)资金估算合理性。(7)用户反馈情况;(8)系统安全防护体系有效性;(9)业务连续性管理与灾难恢复能力;(10)持续改进机制与创新能力;(11)安全合规与风险管理;(12)运维团队能力与资源配置。

第十五条  申报评审结果

数字化项目评审完成后,区数据局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会同区财政局审核预算合理性,最终生成《评审意见》。

建设类项目评审结果一般分为三类:同意、暂缓和否定。

运维类项目评审结果一般分为三类:同意、整改和否定。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条件

1.项目内容建设完成,且功能、性能满足相关规定要求,试运行满三个月后,才可进行项目验收。特殊情况或需要提前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提前验收申请并作说明。

2.需根据审核意见中二类费用核准情况提供监理报告、软件测评报告、安全测评报告、密码应用测评报告等,且完成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

3.提供的项目文件资料齐全(含电子版的前期、实施、监理等文件)。

4.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需提交中期检查报告。

5.公共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清单已完成编制并对接。

未满足验收条件的数字化项目,区数据局不予组织验收,不予支付项目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程序

区数据局作为项目验收管理主体会同预算主管部门进行项目验收组织工作。

项目试运行三个月后,预算主管部门需向项目验收主体提请项目验收申请,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交前期审批文件、采购及合同文件、项目实施文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工作总结报告、监理文档、技术总结报告、变更文件、用户意见、第三方测评文件、硬件集成过程文档、软件开发过程文档等验收材料。

验收主体会同项目单位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验收工作。由区数据局作为验收主体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合规性预审,同时将预审结果及时通知预算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区数据局组织专家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通过后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存在以下问题的项目区数据局不予以验收:(1)变更内容超过15%,且无区数据局核准手续;(2)试运行不足三个月,且无正当理由;(3)其他问题。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果

由区数据局作为验收主体的数字化项目验收评审完成后,区数据局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专家验收意见》,做出项目验收结果判定。

第五章项目后评估

第十九条 项目后评估计划

区数据局每年3月前发布后评估计划,通知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后评估程序

区数据局在运行的项目中,筛选当年度执行后评估的项目,并以通知形式告知预算主管单位。预算主管单位按照规定期限做好项目自查工作,并根据自查要求提交前期审批文件、采购及合同、项目实施方案、第三方测评文件、项目验收文件、工作总结报告、变更文件、用户意见、运行维护过程文档、项目绩效目标与实际情况对照表、数据编目归集上链等佐证材料报区数据局。

区数据局委托评估机构对提交材料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通知预算主管部门。

区数据局委托评估机构开展现场评估及专家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汇总后形成被评项目的综合得分,得出相应的评估等级。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后评估等级标准

评估得分

评估等级

85 ≤ T

优秀

75 ≤ T < 85

良好

60 ≤ T < 75

一般

T < 60

较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后评估步骤

(1)自查。评估工作组向被评估项目的建设单位发放《数字化项目后评估单位自查表》,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自查表,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将自查表、相关依据材料按时提交给评估工作组。

(2)现场核查。评估工作组将自查表的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对项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评估组根据核查情况,对项目成效进行打分。

(3)专家评估。评估工作组组织由业务、信息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现场评估。根据被评单位汇报项目应用情况、项目相关运维管理制度、系统技术文档等材料及现场演示,专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现场打分,填写《数字化项目后评估专家评分表》。

(4)综合评议。评估工作组根据自查、现场核查、专家现场评估的得分情况,汇总被评估项目的综合得分。按照自查30%,现场核查40%,专家评估30%的权重,计算指标项得分;计算出被评项目最终综合得分,并判定相应的评分等级。

(5)编制评估报告。综合被评估项目的得分及等级水平,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数字化项目应用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形成数字化项目后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后评估重点

项目后评估的重点,包括并不限于促进数据共享、提升政务效率、优化公共服务、提高系统应用效果及加强社会效益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后评估结果

项目后评估结果一般分为四类: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结果为较差的数字化项目,停止该项目下年度运维经费或停运系统,并作为从严审核该部门后续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要求

预算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好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好数字化项目。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加强项目全过程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密码应用、信创应用等要求。涉密项目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过程管理

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化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聘请监理单位参与项目管理,其余项目由预算主管部门自行决定是否聘请监理单位。同时借助有资质的软件测评、安全测评及密码应用测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成果测评。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区数据局将对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开展中期检查,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此类项目在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后向区数据局提交项目试运行申请备案。区数据局将会同评估机构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意见,检查合格的项目才能进行项目试运行。

对于未经中期检查的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区数据局将不提供正式政务云资源及网络接入服务,同时项目不得进行试运行及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变更管理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核准金额,且建设内容调整依据充分,根据变更内容涉及的金额与项目总核准金额的占比,按以下规定办理项目变更手续:

(一)占比小于15%:变更内容由预算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大项目应向区数据局报备。

(二)占比15%至30%:变更内容由区数据局核准。

(三)占比大于30%:预算主管部门应将变更后的项目整体方案报请区数据局重新审核。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绩效管理

区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数字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评估,可根据需要委托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

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数字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立项评审的重要依据及组成部分。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数字化项目管理系统

区数据局负责管理、维护区级数字化项目管理系统,用于开展区级数字化项目(建设类项目和运维类项目)的申报、审核、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条 数字化项目库维护

数字化项目库由通过评审的数字化项目组成,作为开展项目管理和运行维护的依据,是财政项目库的组成部分,区数据局维护更新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经费保障

项目审核、绩效评估、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等由区数据局承担的工作,相关经费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 安全保密

数字化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运维等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应遵循相关安全和保密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和涉密的数字化项目,应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党委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其他要求

数字化项目若涉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本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起点是500万元),按照《青浦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青府规发〔2024〕2号)执行。若涉及超投资概算10%以上等情况,须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涉及国家、市级系统平台的延伸,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参照执行

各镇、区属公司的数字化项目管理应参照本细则执行。各镇、区属公司按有关程序确定本部门数字化项目实施计划后报区数据局进行项目方案评审,并由区数据局出具评审意见。

第三十五条 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三十六条 政策调整

本细则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市、区有关政策调整,按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