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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中介机构服务窗口管理办法



QG0-00000-2008-017

主动公开

2008.02.21

上海市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中介机构服务窗口管理办法



时间:2008-02-21

上海市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

中介机构服务窗口管理办法

 

各窗口单位:

为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结合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管理制度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政府职能部门以外的入驻中心的所有窗口单位(含其他社会服务机构)。

第二条:根据自愿原则,经中心批准,中介机构可在中心设立服务窗口从事中介服务。

第三条:在条件许可情况下,适时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第四条:中介机构服务窗口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中介机构服务窗口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应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和投诉地址等事项。

第六条:中介机构服务窗口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七条:除即时结清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服务窗口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八条:中介机构服务窗口执业人员违反中心的规章制度,中心有权扣发遵章守纪保证金,要求中介机构撤换执业人员。

第九条:中介机构服务窗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执业行为或其他行为的或损害中心形象的,中心有权要求中介机构服务窗口撤出中心。

第十条:本办法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

 

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

                       ;              ; 二00五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