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0300000-2004-003 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联审事项暂行办法
QG0-00000-2008-007
主动公开
无
无
2008.02.21
青行政(2002)字第19号
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联审事项暂行办法
各科室、各窗口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联办事项操作手续,规范完善联审制度,特制定《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联审事项暂行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 ; 联审范围
联审事项指实地型工商注册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须由2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
二、 ; 联审责任单位
联审事项采取联办件审批方式,实行中心和责任单位(窗口)牵头负责制,既从项目的受理到办结的全过程,由中心和责任单位(窗口)对其各个环节的审批进程跟踪、协调、负责。
(1)三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涉及会审的责任部门为区外经委。
(2)内资实地型项目工商注册过程中需涉及2个以上职能(行业服务)部门窗口前置审批的,责任部门为区工商分局。
(3)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需涉及2个以上职能(行业服务)部门窗口审批的;扩初设计审定的责任部门为区建委;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定的责任部门为区规划局;基建项目可行性审定的责任部门为区计委。
(4)有特殊理由以及对地区、行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需采用特事特办、“先批后办”办法办理的特殊项目,须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工业园区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中心牵头协调,组织相关人员会审。
(5)其他联审事项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把关部门为责任单位。
三、联审程序
1、各窗口受理的事项经认定属于联办范围的,应确认联审单位或与该事项的审批责任单位(窗口)联系,确认后出具中心统一的《窗口联办件通知书》,其中一联交“中心”。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和项目联审会议制度。
2、“中心”和责任单位应及时帮助指导服务对象尽快准备好各种文件、图纸资料同时督促有关窗口的审查落实情况。需召开联合审核会议的,由“中心”通知有关部门组织联审。
3、有2个或2个以上审批环节的项目,前一环节审批完毕后,审批责任单位和有关窗口应实行跟踪服务。服务对象再次申报后,按本条1、2款规定办理。
四、 ; 联审会议
1、经责任单位审核需召开项目联审会的,参加对象由责任单位提出,“中心”协调组织安排。
2、联审会要求:
(1)要责成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及时联系,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中心”。“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并将联审资料和《联办件项目会审(协调)意见表》一并送达。
(2)联办单位(窗口)应明确联系领导和首席负责人,在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须研究拿出切实可行的审批意见,不得推诿。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应委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
(3)对联审会提出需现场踏勘的,要求尽可能由“中心”和牵头责任单位组织集体踏勘,对只涉及到个别审批单位现场踏勘的由该单位自行组织。
(4)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联审范围内的小项目、简单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中心”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各有关窗口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中心”和责任单位。各有关窗口在“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审批专用章》后,视同联审会议的决定,服务对象按审核意见准备申报材料,各窗口按办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5)对联审会涉及但未进“中心”的单位,由“中心”和责任单位联系、督办。
五、以上需“中心”协调事项,由中心项目协调科具体操作。
六、本暂行办法有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暂行办法自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 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 ; ;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联审 管理 办法 ; ;
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 ; 2002年11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