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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青浦区网上政务大厅政务服务事项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请示

主动公开

青行政〔2018〕24号

2018.07.24

青浦区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及国家、上海市相关规范要求,为进一步推进青浦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奠定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坚实基础,有力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起草了《青浦区网上政务大厅政务服务事项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对我区网上政务大厅政务服务事项运行维护进行了有效明确和规范。同时,针对管理办法的内容与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及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相关管理办法提请区政府审议。

特此请示。


附件:青浦区网上政务大厅政务服务事项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

2018年7月24日


附件:

青浦区网上政务大厅政务服务事项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导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推进青浦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有效规范青浦区网上政务大厅政务服务事项运行维护,积极奠定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坚实基础,有力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及国家、上海市相关规范要求,紧密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遵循分级负责、全面准确、合法有效、动态调整的原则。

——分级负责: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依据“三定方案”规定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机构网上政务大厅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编制、发布、更新工作。同时负责本机构网上政务大厅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工作。

——全面准确:按照青浦区统一部署要求,网上政务大厅将逐步涵盖实施的所有政务服务事项(涉密或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确保纵横间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

——合法有效:网上政务大厅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发布前须经编制(审改)、法制等部门进行有效性、合法性审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得擅自增加、减少、转移行政权力。

——动态调整: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修改、废止时,应及时更新网上政务大厅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包括各区级职能部门、街镇)为自然人、法人(含其他组织)提供互联网政务服务。

第二章  概念定义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描述的青浦区网上政务大厅,是青浦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透明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信息化门户平台。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描述的政务服务事项,是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依据法律法规为自然人、法人(含其他组织)办理相关业务的工作事项。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所描述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是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依据“三定方案”规定确定的职责分工,对本机构网上政务大厅政务服务事项进行细化完善形成的清单,清单要素包含但不仅限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所要求的事项名称、基本编码、设定依据、事项类型、实施编码、行使内容等36项全要素。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网上政务大厅服务平台功能建设完善,并负责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网上政务大厅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内容合规性审核及网上应用功能性检测,并适时进行评估、考核、通报。

第八条  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负责本机构网上政务大厅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编制、发布、更新工作,并按照“谁编制、谁维护”原则依据实际情况及时动态调整,确保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内容规范、准确、完整。同时负责本机构网上政务大厅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政务服务。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认真履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职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并分别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统筹协调和监督推进本机构的网上政务大厅政务服务事项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条  按照青浦区统一部署要求,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将本机构政务服务事项(涉密或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至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所要求的36项全要素实施清单逐步全部入驻网上政务大厅,并开展网上办理工作,有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

第十一条  入驻网上政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如有新增、取消、调整等情况,各相应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必须及时修改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内容,并主动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申请更新网上政务大厅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确保线上线下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持续深化本机构网上政务大厅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深度,全面推进“一网通办”工作,不断提高3级以上(即“最多跑一次”或“不见面”)网上办理深度的政务服务事项所占比例,逐步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五章  网络安全

第十三条  区行政服务中心统筹协调网上政务大厅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强化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技术保障,定期备份信息数据,确保网上政务大厅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必须制定必要的保密制度、信息审核制度以及内部考核制度等,对本机构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严禁涉密或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信息上网。

第十五条  严禁在网上政务大厅中从事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及散布病毒、非法访问、网络攻击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六章  监督处罚

第十六条  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网上政务大厅政务服务事项运行维护的考核监督,同时由区相关部门实行专项督查,对于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对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而损害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提请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青浦区“互联网+政务服务”暨网上政务大厅建设专项工作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