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关于印发《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QG0000420200048

主动公开

青政务〔2020〕57号

上海市青浦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0.10.27

各相关人员:

现将《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浦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0年10月27日


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 招录

第三条 人员由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招聘并与录用人员签订合法、规范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考勤与请假管理

第四条 工作时间

1、实行周一至周五五天工作制,作息时间如下:

每天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

08:30 -11:30上班

11:30 -13:00午休

13:00 -17:00上班

夏令时按相关规定调整:

下午 13:30 - 17:00  上班

2、实行8小时工作制,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总台人员)早上、中午实行轮班值班制度,早上、中午值班可用于调休,不计发加班工资。

第五条 考勤规定

1、中心每日上、下班实行随申码、人脸识别或指纹考勤。每天考勤两次,上午8:30之前签到,下午5:00签退,中心提倡提前5分钟上岗。

2、上午晚签到,下午早签退的、未签退的人员均要提供相关的证明。由综窗负责人做好考勤登记。

3、工作时间开始后未到中心刷脸考勤的,按迟到处理。

4、工作结束前刷脸下班或未到下班时间、做其他下班前准备工作者,按早退处理。

5、忘记考勤,须及时向综窗负责人报备,未报备的按缺勤处理。

6、若遇停电、天灾等不可抗力情况上班迟到时,经综窗负责人签字后把情况说明交窗口管理科备案。

7、工作时间内无故脱岗者,当日按旷工处理。

8、迟到、早退、忘记刷卡月累计达到五次者,记旷工一天。

9、缺勤、旷工达5天的扣发当年度绩效奖金,按天计算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10、连续旷工一年内累计10 天(含)以上者,经窗口管理科核实后,中心有权退回劳务公司。

11、综合窗口工作人员需要调休的,由综窗负责人安排好调休,填写好中心统一印制的《调休日程表》,并在考勤系统做好登记,视作正常出勤。

12、综窗负责人要及时做好综合窗口工作人员考勤信息的登记,包括请假、会议、培训及其他特殊情况的登记,由窗口管理科负责审核。

第六条 休假与请假规定

1、带薪年休假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4)年休假以半天为基数,不满半天按半天计,超过半天不满一天的按一天计。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试用期期间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试用期过后,按照累计工作年限享受年休假。

6)年休假由综窗负责人统筹安排,若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可与窗口管理科商议,经同意后可调整休假时间。

7)当年的年休假可享受至次年的3月底结束。调休假需在当年度使用。

2、病假

1)须提供以下资料:

a.医院开的病假证明书,证明书上需有医院盖章。

b.看病当天的病历卡。以上所指医院为上海市公立医院,若在外省市医治的,必须是二级以上医院。无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2)病假工资给付标准:由劳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

3、事假

依据请假天数,先抵扣年休假和调休假,超出的天数,由劳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扣款。

4、产假及哺乳假

1)必须提供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由劳务公司按照劳动法及法律规定执行。

2)产假结束后,员工正常上班的,在其婴儿 1周岁内

如需哺乳,准予在工作时间哺乳,每天2次,每次30分钟,亦可两次合并使用。

5、请假程序

1)必须至少提前一天向综窗负责人请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直接向窗口管理科提出,经同意后,可在销假时补办手续,否则将视为无效假期,按旷工处理;

2)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窗口管理科科长批准;请假3天以上(含3天),由窗口管理科分管领导批准;

3)不请假或请假期满未及时补假而不到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薪酬与福利

第七条 薪酬

1、分为月工资、考核奖二部分。

2、月工资:为基本工资。

3、基本工资以合同签订的工资收入为准。 

4、考核奖:考核奖的由试用期与转正工资的差额及工作人员考勤等原因产生的扣款作为年度绩效考核资金发放给工作人员。每年组织一次考核,按考核结果发放。年度内离职的,不享受该年度考核奖。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5、所有薪酬按规定缴纳个调税,由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代扣代缴。

第八条 福利

1、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为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残保金、经济补偿金。

2、高温费:按劳动合同给付。

3、年终奖:按劳动合同给付。

4、提供统一的工作服装,在本中心工作未满1年离职的,退还工作服费用。

5、按相关政策规定可享受的其它福利。

第五章 奖惩

第九条 奖励

1、年终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可参加中心的金牌店小二及优秀服务明星的评选,计入年度考核加分。

2、收到表扬信或其他荣誉的计入年度考核加分。

第十条 惩处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连续二年考核末位的,并有发生以下行为的,单位有权退回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

1)因工作失职,漏单位机密信息,导致中心产生损失;

2)不能自觉遵守行政中心的工作纪律,不服从管理的;

3)被公安机关扣留、逮捕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4)公开破坏单位之名誉及信用;

5)上班不服从领导安排,不接受领导布置工作的;

6)服务态度差、服务质量低,不能胜任岗位工作;

7)其它严重违反单位管理制度行为的;

8)因服务态度原因,造成当年度累计差评2次或客户投诉2次以上的,并经查属实的。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一条本办法将根据相关政策和单位情况的变化而适时修改。

第十二条青浦行政服务中心为本办法之制定及解释部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