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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浦区数据局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QG000000120240020

主动公开

青数〔2024〕15号

上海市青浦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4.09.02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青浦区数据局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数据局党组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数据局

2024年9月2日


青浦区数据局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数字化项目的管理,推动数字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注重实效、管用好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数据条例》《上海市市级数字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青浦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青浦区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数字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数据局机关、事业单位数字化项目有关工作。本办法所指数字化项目,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撑区数据局机关、事业单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提升治理效能、提供公共服务的数字化项目。主要是指以下几类:

(一)数字基础设施,是指以数字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数据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基础网络系统、视频监控、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相关硬件设备和系统。

(二)数据资源系统,是指以数字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包括数据中心、数据资源规划、数据开发利用等相关系统。

(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数字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业务应用系统,包括政务管理、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相关系统。

(四)运维类项目:

1.首次运维项目,即原项目验收后首次申报运维的项目或不断小规模迭代升级的数字化项目及电子政务网络、电子政务云项目。

2.历史运维项目,即往年已申报实施过的运维项目。运维经费评审意见原则上为三年有效,若在三年中,项目服务内容发生变化的需进行重新评审。

(五)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数字化建设项目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数字化项目实施科室(以下简称:实施科室)负责提出本科室数字化项目的申请,组织项目的设计、实施和运行维护以及公共数据治理等工作,并对项目绩效负责。实施科室牵头做好数字化项目绩效管理和监督协调工作。

第四条区数据局数字化项目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数字化建设的统筹规划,以及对数字化项目年度计划、数字化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招标文件的审核;跟进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实施推进情况;研究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推进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坚持必要、合理、节俭原则。项目申报应依据充分、目标和内容明确、业务边界清晰、技术方案合理、业务与资源需求相适配。项目投资估算应构成清晰、明细详实、测算合理。

第六条实施科室应按照“独立性、统筹性、科学性”的原则,针对申报项目的“建设必要性、方案科学性、集约共享性、安全可行性、经费合理性”等数字化项目申报要求,提供本科室数字化项目方案,对数字化项目进行可行性、必要性、安全性研究,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后报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组织开展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区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进行项目申报工作。

第七条项目集中申报审批,原则上一年一次(以区级数字化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时间为准)。对于建设类项目,实施科室须提供数字化项目建设方案和其他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材料;需分步实施的应提供整体方案和分期建设计划,不得分拆申报;升级改造的项目需说明升级改造的理由,并提供原项目的建设合同、测评报告、验收意见等材料。对于运维类项目,实施科室根据相关文件要求,须提供数字化项目运维方案、原始建设合同、验收意见和共享数据资源目录发布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八条评审通过的项目,作为区数据局编制次年度数字化项目建设计划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数字化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版)》等规定进行采购。采购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数字化项目采购需经党组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数字化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组织实施。

(三)涉密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科室应当落实好主体责任,组织实施数字化项目,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绩效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保密检测、风险评估、等级保护测评,保障数字化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五章  资金支付

第十条数字化项目应依据合同条款约定,按照项目进度支付项目资金并严格落实相关财经纪律。合同条款和合同内容需通过法律顾问审查。

(一)建设项目资金支付比例按3:4:3执行。即签订合同后,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应工作量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首款;项目建设至中期阶段,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关键里程碑的完成情况,支付合同金额的40%作为进度款;项目建设完成并经过试运行(试运行一般不少于2个月),且通过验收后再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尾款。

(二)运维项目资金支付比例按1:1:1:1执行。即签订合同后,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维护期满且通过验收评价后,支付项目合同金额的25%作为尾款。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凡属本办法管理的数字化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涉密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数字化项目按计划完成建设后,并在试运行期满后,实施科室填写《青浦区数据局数字化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项目验收材料提交管理小组。经管理小组研究同意后,由数据局统一开展项目验收工作。运维项目维护期满后应由责任科室结合运维合同条款要求进行评价,并形成验收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区数据局财务不得支付项目预算资金及运行维护资金,实施科室应按验收报告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登记和移交。数字化项目产生的国有资产,由区财政局和机关事务管理局监督指导,区数据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科室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部署、清点和登记等相关管理工作,并提交《国有资产登记汇总表》。

第七章  项目关停

第十五条因实际业务需要,已建数字化项目不再继续使用的,应经党组会议讨论确定,并履行关停备案程序,项目所占用的云计算资源同步提请退出,同时运维资金也同步停止申报或支付。

第八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根据《青浦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办法(试行)》通知要求,主动接受监督、主动接受“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和指导,实现监督常态化。

第十七条依照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和党风廉政相关要求,必须依法依规开展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局领导干部和科室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插手干预项目招投标;局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与项目验收;不得针对某一投标人的特点,采取“量体裁衣”等手法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不得借评标之机发表倾向性意见;不得违反招投标法定程序,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要求。如发生上述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化项目所属科室应当遵守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保护、分级保护等有关规定,履行好工作职责,切实保障信息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数字化安全应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建设项目上线运行前需完成软测、安测、密测等工作,合格后方可正式上线运行;运维项目按年限定期开展等保、密评等测评工作。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将系统(平台)数据归集和共享至区大数据资源平台。数字化项目在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职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具体参照公共数据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涉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非项目申报期内,原则上不增加新的投资项目。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因紧急性、突发性任务确需当年追加的紧急建设项目,且追加项目资金已落实的,按照第三章、第四章要求报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数据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青浦区数据局数字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建设类)

2.青浦区数据局数字化建设项目申报表(运维类)

3.青浦区数据局国有资产汇总登记表


附件1

青浦区数据局数字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建设类) 

科室名称


联 系 人


职  务


项 目 情 况

项目名称


建设

单位名称


密级/等保

级别


建设类别

□新建  □续建

□升级  □改造

建设

起止年限

    年    月至    年    月

总投资额

年  度

投资额

资金来源(单位:万元)

本级财政

安排

上级补助

单位自筹

其他






数字化项目

现状

现状

建设依据

项目提出的背景、依据。如有相关文件依据、领导批示,必须在申报时一并提交。

上级部门

对接情况

是否有系统整合、上云等情况。

必要性

可行性

说明项目对单位履职、完成单位业务工作等意义;扩建、升级改造项目必须描述现有系统实际情况、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原因,并分析说明不进行升级改造将会产生的风险。

建设目标

绩效目标

根据业务需求分析,明确项目支持的用户、业务内容和数据规模目标;明确项目在改进服务、提高效率、加强监管等方面的预期量化绩效目标;明确项目在业务流程规范、业务机制规范及信息资源建设管理方面的目标;说明为实现业务目标所要达到的技术功能性能目标。

项目建设

内容

应用系统和应用支撑平台、数据处理和存储、终端、网络、安全、备份、运行维护系统等建设内容(需要详细描述应用系统的主要功能,细化到具体功能模块。使用政务云的,提供2年内满足系统运行的云资源需求清单;不使用政务云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供需购置的硬件设施清单。包括本系统运行后将积累的数据资源目录、是否可供其他部门共享、需要其他部门提供共享的数据资源目录等。包括信息安全设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计划等。)

项目建设

计划

项目建设的计划、进度

项目预算

项目总预算、应用软件开发分项预算、硬件配置分项预算、系统软件分项预算、运维分项预算、其他内容分项预算。









 

附件2

青浦区数据局数字化建设项目申报表(运维类)

单位名称


联 系 人


职  务


项 目 情 况

项目名称


建设

单位名称


密级


等(分)保

级别


建设

起止年月

    年    月至    年    月

总投资额

年度

投资额

资金来源(单位:万元)

本级财政安排

上级补助

单位自筹

其他






信息化

现状

单位信息化现状

运维

主要内容

基础设施维护

硬件设施维护应描述所需维护设备的品牌型号、数量、配置、采购时间和使用情况,提出日常维护时间、要求、方法。网络通信维护、租用应描述所需维护网络线路的光纤数量、长度、使用年限和维护内容;通讯租赁需说明带宽、数据流量、租赁时间;带宽扩展需提供相关需求依据。机房环境维护、租用需描述所需维护机房类型、级别、大小、设备配置、机柜数量、布局、消防措施等,以及需维护内容、要求。

软件及信息资源维护

应用软件维护项目应描述所需维护的应用系统名称、建成时间、建设费用、运行状况、需维护内容和要求等。信息资源维护项目应描述所需维护资源的建成时间、内容、数据量及维护情况,明确日常维护时间、要求、方法、范围。系统软件、产品软件维护应描述产品的型号、数量、配置、采购时间,以及运维时间、要求。

其他内容与服务

其他综合管理、运维咨询、运维监理,安全服务运维项目应描述具体运维服务内容与要求。

项目预算

总投资预算、基础设施维护的资金预算、软件及信息资源维护的资金预算、其他内容与服务的资金概算。

(相关运维预算需按设备有关情况和所需投入人力物力进行估算。)

上级部门对接情况

是否有系统整合、上云等情况。










 

附件3

青浦区数据局国有资产汇总登记表

单位:元

项目名称


项目金额


实施科室


项目中标方


验收时间


国有资产金额


编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资产类别

存放地点

数量

单价

小计









































实施科室负责人:

资产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