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信息化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青行政〔2018〕1号

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

2018-01-08

 各科室:

现将《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信息化项目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

201814

 

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信息化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化项目采购行为,加强风险防范制度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市、区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紧密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纳入中心专项经费预算的财政性资金投资信息化项目,其定义为:利用财政性资金,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的建设和运维及其所需的网络设备、服务器、终端、安全设备等硬件购置。

第二条 采购方式

(一)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当年度区财政局发布为准,下同)以内的信息化项目,应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二)以下情形系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信息化项目,可以按照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方式采购:

1.单项预算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项目,可以按照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

2.单项预算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项目,应按照规定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3.单项预算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应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如集中采购机构无法受理该信息化项目采购,则应按照规定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4.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信息化项目应按照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三条 操作流程

(一)单项预算1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项目,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信息化项目采购需求科室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制定项目需求方案和预算金额,并提交中心分管领导审核;

2.中心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信息化项目采购需求科室将项目需求方案和预算金额提交中心主要领导审核;

3.中心主要领导审核通过后,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如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则应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2)如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信息化项目采购需求科室按照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二)单项预算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信息化项目采购需求科室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制定项目需求方案和预算金额,并提交中心党组会讨论;

2.中心党组会讨论通过后,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如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则应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2)如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预算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应按照规定委托相关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3)如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预算2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项目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信息化项目采购需求科室选择3家以上(含3家)供应商,要求接到通知后3日内同时提供书面实施方案和书面报价单;

——由办公室召集项目采购评审小组召开项目采购评审会,评审小组由1名需求科室人员、1名办公室人员、3名政府采购专家共5名人员组成,评审小组综合评审后确定中标供应商。

 

附件:操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