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政会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主动公开

青行政〔2018〕43号

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

2018-12-20

 

各科室:
《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会议事决策规则》经中心班子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

 

 

 

 20181219

 

 

 

 

 

 

 

 

 

 

 

 

 

 

 

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会议事决策规则

 

为全面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确保中心领导班子议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相关规定, 结合中心实际,现就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会(以下简称行政会)议事决策规则作如下规定:
一、行政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时间一般安排在每月第一周周一上午,根据实际情况下可以作适当调整。行政会可以与党组会前后依次召开或者单独分别召开。
二、提交行政会审议的议题,事先应作好充分酝酿、准备与沟通,未经沟通不上会。办公室负责议题收集与汇总,汇总后形成行政会议题安排的建议方案报行政主要领导(即主任)审定后印发通知。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外,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应当在会议召开1天前通知参加和列席会议的同志。
三、行政会由中心主任主持,参加人员为中心各副主任,列席人员为办公室相关同志。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同意,可安排议题涉及科室有关同志列席。
行政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范围如下:
1.传达学习与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与会议精神。
2.审议通过需要提交区政府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管理办法、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等。
3.研究审定需要提交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政协审议的重要报告和事项。
4.研究中心的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推进等重大事项。
5.通报中心相关工作情况,包括督察审计、工资福利、财务资金等。
6.其他应当由行政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四、提交行政会审议的文件,如涉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当事先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群众参与度。同时,内容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有关科室(单位)应当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五、行政会应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在讨论问题时,各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行政会由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根据会议精神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任审核签发后进入文件传阅、归档程序。
七、本规则由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心办公室承担。
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