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过渡期建设项目中后期环保审批流程

主动公开

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

2016-06-01

 

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过渡期建设项目中后期环保审批改革的意见》(沪环保评〔2016〕189号)要求,自2016年6月1日起,取消试生产环保行政审批,加强建设项目事中监督管理。
一)重点类、辐射类和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运行后的3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一年),应向审批环评的环保部门申请竣工环保验收;非重点类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运行30天前,应申请竣工环保验收。
1、重点类和辐射类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审批环评的环保部门提交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执行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信息公开材料。
2、非重点类建设项目。在项目建成投入生产或运行30天前,应向审批环评的环保部门提交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以及相关信息公开材料。环保部门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核查,重点核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和措施。环保部门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竣工环保验收核查和审批一般应在30天内完成。
3、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根据相关规定要求,项目建成投入生产或运行后3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一年),由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调查。完成验收调查后,向审批环评的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环保部门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竣工环保验收审批一般应在30天内完成。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环保部门将其纳入事后监督管理计划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30天内,项目业主单位应向具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和申领排污许可证。
(环保局窗口、业务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