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偿献血规定通知

主动公开

青行政〔2018〕31号

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

2018-10-08

 

各科室:
现将《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无偿献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
2018年10月8日
 
 
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无偿献血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献血条例》,为鼓励我中心职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活动,促进单位形成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保证单位年度献血任务按时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区献血办下达的年度献血指标,由中心办公室组织安排,各科室配合,确保完成单位献血任务。
第三条 作为本单位的职工,有义务保证单位年度献血任务的完成。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健康状况良好的在职在编职工及派遣制员工应当自觉参与献血活动。
第四条 自愿报名参加无偿献血者为优先考虑对象。
第五条 经自愿报名者献血,尚未完成上级下达献血指标的,组织其他在编在职职工及派遣制员工参加献血。献血顺序按照中心在职在编职工及派遣制员工年龄从大到小轮序,根据献血任务名额数两倍的人员进入献血名单。
第六条 若进入献血名单的人员体检合格数量达不到单位献血指标的要求,则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其他人员参加献血。
第七条 凡进入献血名单,但体检不符合要求者,自动进入下一轮次体检排号。
第八条 献血者健康要求按照国家卫生部门发布的献血者健康要求规定执行。
第九条 凡参加献血者给予一定奖励:职工献血的次日起享受公假一周(不含节假日),并给予适当营养补助,次年优先安排疗休养一次。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医疗用血时,可以优待用血,具体标准参照国家规定。
第十条 凡不履行单位献血义务的,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一经发现,当年的职工年度考核属不合格等级。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以《上海市献血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