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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浦区“一网协同”办公平台业务运行管理暂行规范》《青浦区“一网协同”办公平台组织人员和通讯录管理暂行规范》 公众参与情况的报告

主动公开

2023.11.16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2023年11月至12月期间,我办组织开展《青浦区“一网协同”办公平台业务运行管理暂行规范》《青浦区“一网协同”办公平台组织人员和通讯录管理暂行规范》公众参与活动,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相关公众意见,并就相关意见建议进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于2023年10月13日至2023年11月12日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征询其内,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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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书面征求意见

2023年11月我办书面征求84家各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共收到4条意见建议,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我办对《青浦区“一网协同”办公平台业务运行管理暂行规范》《青浦区“一网协同”办公平台组织人员和通讯录管理暂行规范》进行了修改。主要意见建议有:

1.《青浦区“一网协同”办公平台业务运行管理暂行规范》第十三条(接入申请).应用系统上线前应委托网信部门认可的评估机构对系统进行代码安全审计,按照相关要求通过系统安全测评,并取得由该评估机构出具的测评报告;

修改意见:建议将网信部门认可的评估机构修改为正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2.《青浦区“一网协同”办公平台业务运行管理暂行规范》中第二条改为本规范适用于青浦区党政机关、群团、行政执法机构,(参公)事业单位、街镇、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区属企业(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通过“一网协同”办公平台开展非密政务办公。组织人员和通讯录管理暂行规范中第二条改为本规范适用于青浦区党政机关、群团、行政执法机构,(参公)事业单位、街镇、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区属企业(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其他系统可参照执行。

3.为了便于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请给分级管理员账号增加本单位用户账号的管理权限(包含新增、修改、移除、调动申请、注销等功能)、本单位组织架构三级节点管理权限、本单位用户账号业务角色以及权限管理权限、本单位通讯录管理权限。

三、召开座谈会

2023年11月我办召开《青浦区“一网协同”办公平台业务运行管理暂行规范》《青浦区“一网协同”办公平台组织人员和通讯录管理暂行规范》座谈会,经我办介绍《青浦区“一网协同”办公平台业务运行管理暂行规范》《青浦区“一网协同”办公平台组织人员和通讯录管理暂行规范》制定情况及政策内容后,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反馈。


青浦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