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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 2021-04-26  来源:“绿色青浦”微信公众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整体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全区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政法委机关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区委政法委工作人员接受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的;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的;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请客、送礼,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等人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其他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情形。

二、重点整治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区委政法委工作人员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的;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的;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的情形。

三、重点整治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区委政法委及其工作人员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责任意识不强;对政法单位政治轮训制度督促落实不到位的;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司法监督不到位,应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察、存在的政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包底纵容,不及时按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

四、重点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区委政法委及其工作人员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力的;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的;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

举报电话:59732890-11016(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来信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100号(青浦区委政法委教整办)收

截止日期:6月30日

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

顽瘴痼疾整治清单

一、贯彻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到位问题

一是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二是办案单位领导或办案人员受他人邀请或直接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三是办案单位领导或办案人员纵容、授意他人(同事、亲属等)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四是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五是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六是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七是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八是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九是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十是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一是民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者违规参股借贷,或者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二是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处级以上领导在离任三年内,民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三是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三、违规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一是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把握实体条件、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的;二是直接或者纵容、唆使他人捏造事实或者出具虚假考核立功材料、病情鉴定、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结论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三是违反法定程序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四是干预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五是在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六是对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脱管、漏管,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

四、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一是违反规定,以刑代民,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二是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的;三是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

五、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问题

一是不依法如实受立案。对于应当受理为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报警,作为纠纷或求助托底流转;检察院开展立案监督并通知分局立案而未立案的;执法办案系统内已经作刑事受案但无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的。二是立而不侦、侦而不力,久拖不决。执法办案系统已经输入嫌疑人身份信息,不及时开展侦查工作,导致无任何处理结果的。三是刑事、行政案件降格处理。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应当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起诉但最终未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起诉的;应当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作调解处理的以及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四是经侦查,符合撤案或终止侦查条件,不及时撤案或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检察院作出绝对不捕决定或刑事立案后未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但未及时撤案或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终止侦查决定的。五是选择性、逐利性执法办案。作为经济犯罪立案后犯罪嫌疑人退赔退赃但后续未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六是违规异地办案。未履行协作手续跨省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跨省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七是违规刑事和解。对非民间纠纷引起或虽因民间纠纷引起但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予以刑事和解。

六、违规办理取保候审问题

一是在决定环节,对保证人资格审查不严;在执行环节,对取保候审对象监督落实不到位;二是在处理环节,取保候审期满未及时解除;三是在保证金保管环节,存在交纳保证金不规范的情况;四是“保而不侦”、违规使用取保候审措施办“人情案”“金钱案”。

七、违反“枪车密网”纪律规定问题

一是涉密文件随意摆放,个人电子钥匙未妥善保管;二是使用公安数字证书违规查询与工作无关事项的情况;三是执法办案区域存在看管措施落实不严、纸质笔录遗留或随意摆放以及其他安全隐患等问题;四是不按枪支管理规定使用、保管枪支。

为切实拓宽监督渠道,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监督。现设置青浦分局公安队伍教育整顿线索举报电话及邮政信箱如下:

举报电话:021-22176086

邮政信箱:上海市青浦区崧文南路336号525室(收)

举报电话受理时间:每天8:00-20:00

受理信电截止日期:6月30日

举报须知:1.举报电话、邮箱受理青浦公安分局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如举报其他方面的问题,请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2.为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运行效率,同一举报内容请勿重复拨打举报电话及投递举报信件。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三定”清单

检察院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政法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司法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政法干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专项整治“三定”清单

在职检察院干警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在职检察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原领导班子成员、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检察院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检察院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任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检察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利用检察院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其他违反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般规定的营利性活动;担任检察官所任职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设立人的;在检察官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整治“三定”清单

检察机关审查监狱提请罪犯刑罚变更执行卷宗、法院庭审和裁定,以及对社区矫正部门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评估意见书监督不严格,未发现为题或提出问题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监督不力。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专项整治“三定”清单

有案不立:对控告、举报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移送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监督不力;在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转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对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进行审查;对案件线索受理、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现体外循环等问题。

压案不查:立案后懈怠侦查,不及时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发现新的职务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对刑事检察部门要求补强证据、补充侦查不按规定期限补查完毕;符合逮捕、起诉条件不及时批捕、提起公诉;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和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审查、核查等问题。

有罪不究:符合逮捕条件不批准或者不决定逮捕;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作撤案或者不起诉处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减少事实或者变更罪名起诉,重罪轻诉;对人民法院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畸重案件未依法提出抗诉;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究等问题。

五、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执法司法人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专项整治“三定”清单

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检察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检察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检察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检察官以及其他执法司法人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渠道反映:

举报电话:12309 (举报受理时间:周一至 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

来信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乐路399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教育整顿办)收

截止日期:6月30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重点整治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以及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3)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4)对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对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5)落实“三个规定”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

二、重点整治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2)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4)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违规采取执行措施。(5)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

三、重点整治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1)对罪犯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2)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违规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2)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3)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五、重点整治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2)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3)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

举报电话:59202771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30-17:00)

来信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城中北路555号

收件人:上海市青浦区纪委监委第八派驻纪检监察组

邮编:201700

截止日期:6月30日

青浦区司法行政系统

顽瘴痼疾整治清单公示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突出问题

领导干部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干部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与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二、整治司法行政干部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突出问题

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三、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突出问题

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中,违规违法办理外出、迁居等导致脱管、漏管。社区矫正部门违规出具社区矫正意见,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当收监而未提出收监建议。

四、整治司法行政人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突出问题

司法行政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及开除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

举报电话:59723124(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00,  13:30-17:00)

举报邮箱:qpjustice@163.com

来信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青松路231号

收件人: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办公室收

邮编:201799

截止日期: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