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招工登记备案 2019-12-28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各类劳动者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妥招工备案手续。
(2)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时,与劳动者初签、续签、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应在《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填写清楚。
(3)审核通过:工作人员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招工登记备案的信息维护。
(4)用人单位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等工作。
(5)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劳动手册》的劳动者,还应在该《劳动手册》和档案袋中的《劳动力登记表》内做好相应的招工日期记载并盖章。
(6)审核未通过:告知未通过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