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青浦区律师事务所2024年度检查考核的通知 2025-03-28 来源:“法治青浦”微信公众号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开展本市律师事务所2024年度检查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前,经市司法局依法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2025年1月1日以后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参加 2024 年度检查考核,但应办理信息登记。
二、考核时间
2025年4月1日-2025年5月31日
三、考核内容
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包括:律师队伍建设、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开展、律师执业表现、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受到行政奖惩及行业奖惩、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等方面的情况。区司法局将同时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
四、考核评价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各项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1.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履行法定职责;
2.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3.律师事务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律师事务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4.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5.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 弄虚作假行为的;
6.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检查考核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自查总结申报阶段(4月1日-4月30日)
律师事务所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自查总结,通过“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系统”(从“上海市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lsgl.sfj.sh.gov.cn/登录,系统将于4月1日开通),填写本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并上报主管区司法局。
(二)评定考核等次阶段(4月1日-5月20日)
区司法局按照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同时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并征求市律师协会意见。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市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由市律师协会重新审查。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各区司法局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有关律师工作管理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区司法局申请复查。各区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盖章登记阶段(5月21日-5月31日)
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律师事务所应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本所律师执业证送交区司法局登记和备案, 同时提交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及附件、所有在本所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律师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及附件、市司法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完成考核登记后,区司法局将在考核系统中录入考核等次。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斌(青浦区司法局律公科)
联系电话:021-59723108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