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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2-08-08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征地养老人员实行区级统筹管理,我区起草了《关于青浦区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关于青浦区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和《青浦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2年8月15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qprbjgk@163.com

2.邮递信件:环城东路58号

联系人:周盈盈     电话:33868571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青浦区医保局

2022年8月8日

关于青浦区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了将本区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进一步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工作,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5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已按月领取小城镇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镇保养老人员”)

(一)镇保养老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保持现有养老待遇水平,并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调整待遇。

(二)镇保养老人员的原小城镇社会保险一次性缴费年限(含小城镇社会保险按月缴费年限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折算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按规定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以及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视作缴费年限,按实计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终止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再追溯。

二、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镇保就业阶段人员”)

(一)就业培训、就业补贴

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就业培训、就业补贴等事项,按照《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规发〔2022〕3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其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未就业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三)社会保险待遇

1.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折算的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女性镇保就业阶段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在年满50周岁后,可以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申领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折算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继续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的补贴按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60%,累计不超过36个月;灵活就业的,给予个人的补贴按按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所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累计不超过36个月;一次性补缴费的,给予个人的补贴为其所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

4.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折算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又不愿继续缴费的,但符合按月领取原小城镇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原小城镇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原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照镇保养老人员相关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镇保就业阶段人员中的原征地养老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按照前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其他

(一)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原小城镇社会保险中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1个月,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领取期限可以与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核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领取标准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人员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予以记载。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原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衔接。

四、资金保障

镇保就业阶段人员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政府补贴资金由区与镇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各镇财政承担部分由区级财政先行列支,次年通过区与镇财力结算上解,街道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

五、施行期限

本通知由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浦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2年8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8月*日期间,本区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本区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青浦区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社会保障,逐步提高征地养老人员待遇水平,促进本区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7号)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规发〔202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管理模式

各镇、街道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实行区级统筹管理。

二、统筹内容

征地养老人员各类养老、医疗及相关待遇均属于统筹范围,具体为征地养老生活费、节日补助费、遗属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医疗保障待遇补贴等费用。

(一)逐步提高其待遇水平,生活费调整标准与镇保养老人员作同步调整。

(二)征地养老人员的节日补助费和死亡后的遗属待遇,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标准发放。今后随本市有关规定调整。

(三)医疗保障待遇补贴是指征地养老人员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人员在相同年龄段、相同就医情况下医疗待遇差额的补贴,包括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差额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差额补贴。其中: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差额补贴是指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后,参照相同年龄段职工医保每个医保年度个人医疗账户计入资金对其发放补贴;医疗费用待遇差额补贴是指规定年度内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居民医保后的自负部分与职工医保自负部分的差额补贴。征地养老人员年度医疗待遇差额补贴计算方法由区医疗保障局根据本市有关医保政策制定,并作同步调整。

三、本区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其生活费、节日补助费、遗属待遇等标准参照本区制定的标准确定,医疗费报销标准不低于本区制定的标准,仍由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负责发放。

三、资金筹集

各类资金按征地养老人员归属由区和街镇各自承担,其中:各镇承担部分由区级财政先行列支,并通过当年区与镇财力结算预上解,次年清算;夏阳街道、盈浦街道部分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香花桥街道部分按原渠道由上海青浦工业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四、经办服务

征地养老经办服务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各镇、街道征地养老管理单位具体承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善征地养老业务、财务等经办管理制度,做好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镇、街道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的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计算医疗保障待遇补贴资金。各镇、街道征地养老管理单位应做好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待遇每月发放申报、基本信息维护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五、费用发放

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由各镇、街道征地养老管理单位每月做好发放申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每月15日发放到养老人员银行账户,如遇法定节假日,提前发放。

征地养老人员节日补助费、遗属待遇的发放和医疗保障待遇报销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征地养老人员医疗保障待遇补贴中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差额补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医疗费用待遇差额补贴,由区医疗保障局在每年3月底前统计上年度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用数据、计算补贴明细费用,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后发放。

六、施行期限

本通知由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浦区医疗保障局、青浦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2年8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8月*日期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相关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本区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浦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本区被征地人员在社会保障政策调整后的医疗保障待遇,确保被征地人员在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满至未领取养老金期间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规发〔2022〕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本区就业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

(二)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中剩余待遇享受期满至领取养老金期间仍未就业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上述人员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后,每年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给予50%的补贴。

三、补贴发放

(一)上述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参加居民医保的,区医疗保障局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1个月内将人员名单及其个人缴费金额明细提供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上述人员在年度中途参加居民医保的,由区医疗保障局在每季度首月的15日前将上季度人员名单及其个人缴费金额明细提供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完成涉及人员的缴费补贴发放。

四、其他

本办法由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浦区医疗保障局、青浦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2年8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8月*日期间,本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本区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