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公告 2021-11-25
根据《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及《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财预〔2016〕25号)(简称《办法》)等文件规定,经青浦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青浦区辖区内(包括农村地区和非农村地区)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
维持现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排水量按用水量90%折算。
三、收费管理
根据《办法》第八条,污水处理费由青浦区水务局负责征收,属于区级收入,全额缴入区级国库。根据《办法》第十四条,污水处理费由青浦自来水公司和城投水务集团2家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特此通告。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