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区经委、区财政局制订的《青浦区进一步支持经济小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0年8月26日
青浦区进一步支持经济小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更好地服务落实两大国家战略,进一步支持我区经济小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帮助企业提升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根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经济小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府发〔2019〕63号)文件精神,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增强对经济小区和试点平台的财政支持力度,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吸引优质企业落户和做大
(一)加强对新引入的注册型企业的支持和财力倾斜
对本年度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注册型企业,区级收入的区、镇(区属公司)分成比例按如下方案安排:
1.年度全口径纳税规模100万元~1000万元(含本数)的,分成比例为25:75;
2.年度全口径纳税规模1000万元~2000万元(含本数)的,分成比例为20:80;
3.年度全口径纳税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分成比例为15:85;
4.特大型企业、特殊企业分成比例实行“一事一议”。
(二)鼓励存量注册型企业做强税基,夯实发展信心
对存量注册型企业年度新增税收所形成的区级收入,区、镇(区属公司)分成比例按如下方案安排:
1.年度新增纳税规模在100万元~1000万元(含本数)的,所新形成的区级收入分成比例上调为25:75;
2.年度新增纳税规模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本数)的,所新形成的区级收入分成比例上调为20:80;
3.年度新增纳税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所新形成的区级收入分成比例上调为15:85;
4.特大型企业、特殊企业分成比例实行“一事一议”。
(三)进一步促进平台经济发展,顺应市场化竞争
选择2019年税收贡献超过5亿元、行业集聚度高的优质招商平台作为区级试点平台给予财力倾斜,财力倾斜部分由镇(区属公司)与试点平台另行制定资金使用规范,全额用于支持试点平台发展,平台内入驻企业不再单独适用上述两项条款。扶持方案如下:
1.平台年度税收较上年度增长5%(含)~10%的,区、镇(区属公司)区级收入分成比例调整为25:75;
2.平台年度税收较上年度增长10%(含)~20%的,区、镇(区属公司)区级收入分成比例调整为20:80;
3.平台年度税收较上年度增长20%(含)以上的,区、镇(区属公司)区级收入分成比例调整为15:85。
(四)实施原则
1.本措施用于扶持企业(平台)所新增的财力倾斜部分全额用于支持企业(平台)的发展;
2.重点企业扶持结算原则上按月兑现,其他企业扶持结算按季度兑现;
3.本措施与本区其他同类型政策不一致的,可就高享受扶持,不得重复享受;
4.严禁区内企业无序迁移、虚假新增。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区财政将通过财力结算按1~1.5倍数额予以扣减。
二、优化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营造干事创业、勇当先锋的工作氛围
(一)各镇(区属公司)要加强对经济小区领导班子的建设和考核工作,要高度重视班子年轻化专业化建设,以效益论英雄、以成果论英雄。
(二)各镇(区属公司)要引导经济小区注重干部职工队伍的梯队建设,积极引入人才竞争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不断完善人员激励考核体系,继续加强人员的教育和培养,形成有效的队伍储备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体制,打造一支具有战斗力的“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干部队伍。
三、强化考核的指挥棒作用,有效激发经济小区内生活力和动力
(一)各镇(区属公司)要加强绩效管理,探索市场化薪酬体系和总经理任期目标管理机制,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调”的总经理管理制度。
(二)各镇(区属公司)要充分赋予经济小区自主权限,为小区发展注入活力。鼓励经济小区建立和完善内部考核机制,要在薪酬分配制度建立、招商活动实施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支持。
四、落实领导干部联系走访服务工作机制,指导帮助经济小区高质量发展
(一)制定青浦区联系服务经济小区工作方案,落实区领导、区级部门联系服务经济小区工作制度。定期更新重点企业名单库,落实区级部门和属地联系服务经济小区及重点企业制度。
(二)各镇(区属公司)要帮助经济小区完善内部管理,区级部门要从专业化角度为经济小区发展提供指导。完善区级经济小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判发展形势,解决发展问题。
五、突出工作实效,努力做好“稳存量、促增量”工作
对当年度区级收入下降的镇(区属公司),收入分享体制作调整。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区属公司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调整优化区属公司一般公共预算财政结算体制。具体细则由区财政局制定(详见附件)。
六、其他事项
1.本措施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到2021年12月31日。
附件:《青浦区进一步支持经济小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试
行)》中有关财力结算事项实施细则
附件
《青浦区进一步支持经济小区健康发展若干
措施(试行)》中有关财力结算事项实施细则
一、关于注册型企业增量收入的财力结算
各镇(区属公司)负责对当年度符合扶持条件的注册型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汇总审核,经区税务部门核实后,于次年一季度前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实进行清算,清算资金纳入区与镇(区属公司)财力结算。
二、关于年度区级收入下降的财力结算
各镇(区属公司)当年度税收收入中缴纳的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及土地增值税等七项税收区得部分,扣除当年度注册型企业增量税收区得部分后的余额作为基数,与上年度该镇(区属公司)上述七项税收区得部分相比,如有下降则扣减相关镇(区属公司)下降部分财力的5%,扣减额以该镇(区属公司)当年度注册型企业增量收入倾斜财力为限。
三、关于优化完善本区区属公司的财政体制
为进一步提高区属公司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增强区属公司统筹管理效能,促进功能开发一体化发展,自2020年起,对区属公司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明晰权责、收入分享、激励发展”的财力支持办法,区属公司地方税收所形成的财力,参照现行区与镇级财政体制结算模式,以2020年度经人代会批准的各区属公司经常性支出预算数为财力基数,年度区级税收与2019年度相比增收部分区与区属公司按30:70比例分享,统筹用于区域内机构运行、产业扶持、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促进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