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3 岁以下婴幼儿健康养育照护指南(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妇幼便函〔2022〕20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3 岁以下婴幼儿健康养育照护指南(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妇幼便函〔2022〕20 号)
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