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施行 专项附加扣除惠民生 2019-01-02 来源:青浦电视台 作者:朱泽敏 诸懿
2019-01-02 09:11
新个人所得税法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
本次个税改革首次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了税制的公平性。
根据《暂行办法》,此次新增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六个方面:
——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4800元或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住房租金。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根据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每月扣除额度2000元。
目前的《暂行办法》体现了应享尽享的原则,大部分采取定额扣除的方式,即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按照定额标准享受扣除,既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减税红利,又便利后期纳税操作,让老百姓看得明白,税务部门实施起来也简便易行。比如子女教育,扣除范围从学前教育一直到博士研究生教育,子女从3岁到30岁的教育差不多都涵盖了,能够让大部分家庭充分享受到减税。再如赡养父母,只要家里有60岁以上的老人,且无论户籍在何处,其子女均可以享受相应的扣除。值得关注的是,如果老人的子女已经去世,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实际承担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也可享受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
通过细则的对照,如果纳税人有符合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那么就可以进入填报环节。具体填报方式有四种——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填写、登录各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填写、填写电子信息表、填写纸质信息表,电子和纸质信息表都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上下载。
市民可以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来获取有关“新个税法”的实施细则和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