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老年综合津贴、三胞胎家庭补助、工伤保险...5月起还有哪些新规新变化? 2024-05-04 11:18

5月1日起,上海老年综合津贴“免申即享”、三胞胎家庭每月补助1970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还有哪些新规新举措会影响你我生活?让我们一起来看下↓

重要提醒

一、沪惠保2024版已在“随申办”开放投保

沪惠保2024版正式上线,129元/人/年,可享310万医疗保障,前往“随申办市民云APP”官方投保通道,可以用医保个账余额为家人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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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篇

一、增加向高龄人员倾斜政策...上海发布新修订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的《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修订后的《办法》从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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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体帮扶力度

《办法》明确,政府继续为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同时明确,各区可结合实际,对本辖区内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的个人缴费部分,再予以帮扶,具体办法由各区制定。

■ 增加向高龄人员倾斜的政策

加大对高龄老人的关心关爱,提高高龄老人的养老保障水平,《办法》新规定,对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高龄老人,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0元;年满80周岁的,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再增加10元,共增加20元。

■ 改进资格认证方式

为方便群众,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法》明确,今后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等方式对待遇领取资格进行确认。

二、上海老年综合津贴5月起“免申即享”,选好领取渠道即会按时到账!

5月1日起,上海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实行“免申即享”,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老人,无需申请流程即可享受该项福利政策。同时,津贴领取渠道也有所改变,老年人既可通过办理上海市敬老卡领取,也可选择直接凭社会保障卡领取。

津贴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具体如下:

三、《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市民政局发布《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细化了对三类困难家庭(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具体操作,为规范救助对象准入条件、精准认定救助对象,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的作用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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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对相关困难家庭的可支配收入的认定范围及认定标准作了规定,明确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相关“工伤保险、一次性抚恤金、对困难毕业生发放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志愿服务获得的交通、伙食等补贴”“农业农村部门给予生活困难农户精准帮扶”等,可免于计入收入。

《办法》同时对困难家庭的财产认定内容作了调整,明确申请救助家庭没有机动车,但有机动车牌的,车牌计入家庭货币财产。同时 ,“轻便二轮摩托车”不计入家庭财产。

特困供养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的收入和财产认定参照该《办法》执行。

四、三胞胎家庭每月补助1970元

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修订出台《关于对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对申请条件、审核确认程序等做出了修改,202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子女符合相关条件的三胞胎家庭,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可申请生活补助,目前的补助标准为1970元/月(补助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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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于5月1日起执行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详细内容,可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意见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

因工死亡人员的近亲属,依靠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1、因工死亡人员的近亲属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下同)就读的;

5、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

6、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

伤残五级至十级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六、民办中小学学费调价间隔不得少于2年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教委联合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将自2024年5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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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

■ 民办中小学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

■ 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

■ 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确有必要的代办服务的,可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

除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民办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办法》同时强化收费管理,民办中小学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总体稳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价间隔不得少于2年。

七、《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将于5月10日起施行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详细内容,可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修订后的《办法》从2024年5月10日起实施。

《办法》分为九章,共六十三条,5个附件。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许可证管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食品经营者报告、监督检查和管理等章节。

八、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上海出台《上海市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办法》已经正式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立足落实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形成分工明确、保障有力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体系:

一是明确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区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全市和各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警示约谈、组织调查认定以及行政处置等。

二是要求市、区政府配置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适应的执法力量,乡镇、街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

三是规定市、区两级财政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的工作经费。

四是明确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区领导班子平安建设相关指标考核内容。

全国篇

一、新修订的保密法体现出对于保密科技创新和科技防护的重视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月27日第八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保密法体现出对于保密科技创新和科技防护的重视,在总则中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此次修订还明确,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应按规定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为适应当前涉密人员管理的新特点、新要求,此次修订补充细化了涉密人员基本条件、权益保障和管理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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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时隔16年,人体器官捐献移植全流程有法可依

2007年,我国首次颁布了器官移植相关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时隔16年,202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一个很明显的变化是,“捐献”二字,体现了我国在器官移植上的进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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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了——

■ 强化对器官捐献的宣传引导,进一步推动器官捐献工作。坚持自愿、无偿原则,依据民法典完善器官捐献的条件和程序等。

■ 完善器官获取和分配制度,实行全流程管理。通过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的分配系统统一分配,要求定期公布遗体器官捐献和分配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等。

■ 加强器官移植技术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规定器官移植手术的收费范围,对遗体器官获取服务按照成本收费,要求制定收费原则和标准,加强财务管理等。

此外,完善了法律责任有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器官捐献和移植领域的违法行为。

三、支付宝、微信等183家非银行机构支付交易记录应至少保存5年

作为金融领域首部行政法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今年4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这部行政法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非银行支付,简单来说,就是指不通过银行,而是通过其他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比如支付宝、微信、美团、抖音等。目前全国共有183家非银行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年交易量超1万亿笔、金额近400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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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细则》明确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如果要调整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应至少提前30天进行持续公示,支付交易记录应至少保存5年。

四、首部节约用水行政法规出台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节约用水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节约用水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