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贺工贸有限公司“6.27”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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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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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8.07.24
2018年6月27日20时30分许,位于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天辰路2999号焚烧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青府发〔2007〕81号)等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公安青浦分局、区总工会以及香花桥街道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一)单位概况
上海龙贺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贺公司), 成立于2000年1月28日,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联工村四组5号,法定代表人:施龙标,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生产加工塑料制品,纸制品,建材,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通讯设备,塑料原料,服装鞋帽,办公用品,水产品,汽配,卫生洁具,室内外装潢,纸板,塑料加工造粒,批发零售,代购代销,从事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相关情况
出灰小车在地下室运行,车的长宽均为1.5米,高约2米,轨道是南北走向,小车的作用是将从管道掉落烧完的垃圾废料收集后拉走,小车与管道底部的挡板距离是10厘米,小车和挡板均为铁质。控制出灰小车的开关位于一楼,操作面板上有三个键,“前进”、 “后退”和“停止”键。
吴人杰、倪国辉、王为春和王坚均为龙贺公司的员工,在同一个班组工作,吴人杰为班组长,负责安排和管理其他三人的工作;倪国辉为副班组长,未单独操作过出灰小车,并不熟悉操作料斗出闸按钮“前进”或“后退”按键后,料斗的行使方向;王为春和王坚为辅助工,操作出灰小车处理冷却焚烧后的废料。
事故发生时,吴人杰、倪国辉站在一楼均看不见王为春和王坚在地下室的作业情况,吴人杰、倪国辉和王为春、王坚的沟通是靠声音来表达的。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8年6月27日19时许,王为春和王坚在焚烧车间处理焚烧冷却后的工业废料,王为春操作位于1楼出灰小车料斗出闸按钮想让地下室料斗传送出去,发现传送出现故障。19时30分许,两人叫吴人杰去操作1楼的出闸按钮,吴人杰安排倪国辉去操作按钮,自己站在位于一楼出灰口负责传话和指挥(位于倪国辉南面4-5米左右的距离,位于地下室王为春和王坚北面30米左右的距离)。王为春站在料斗的北侧往外(南侧)推料斗,希望料斗往南传输,将废料翻出来,王为春和王坚向吴人杰大喊,将物料往外翻,吴人杰听见地下室有人喊“把车开出来”,吴人杰对倪国辉说“把车开出来”,倪国辉听见吴人杰说“开吧”后,按下“前进”键,致使料斗往内(北)翻,致使正在往外(南)推料斗的王为春脖子卡在出灰小车料斗和出灰管道底部的挡板之间,双脚距离地面约半米,失去意识,龙贺公司拨打了120和119,120到场后确认王为春已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王为春,男,江苏宿迁,56岁,身份证号码:32132319620xxxxxxxx。
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50万元,其中包括丧葬补偿金、一次性工亡补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企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误工费、差旅费、精神抚慰金、人道主义补助等。
四、司法鉴定情况
司法鉴定: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王为春尸检检验发现:双侧下睑结膜出血点;面部及双侧耳廓淤紫;双手指甲发绀;体表多处擦挫伤。综合分析认为,王为春体表损伤符合钝性物体卡压的损伤特点;其死因符合钝性物体卡压致机械性窒息。(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王为春正在往外(南)推料斗的时候,倪国辉操作出灰小车料斗往内(北)翻,使王为春的脖子卡在出灰小车料斗和出灰管道底部的挡板之间,导致王为春死亡
(二)间接原因
1. 倪国辉在未掌握出灰小车操作方法、未明确出灰小车运行方向的情况下,按下“前进”按钮,致使出灰小车朝相反方向行驶,导致事故发生。
2. 吴人杰作为班组长未确认所操作的设备具备正常的生产条件,设备故障排除方法不得当,违反了龙贺公司《焚烧车间出灰操作方法》十七条关于“操作出灰小车前,确认地沟内人员已撤离”的规定,未确认地下室人员已撤离,安排并指挥不熟悉小车操作方法的倪国辉操作出灰小车,导致事故发生。
3. 龙贺公司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现场作业进行检查和管理,未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等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 倪国辉违反相关操作规程从事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建议公安机关追究倪国辉的刑事责任。
2. 吴人杰违反相关操作规程从事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建议公安机关追究吴人杰的刑事责任。
3. 上海龙贺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龙标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施龙标个人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上海龙贺工贸有限公司未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未确保从业人员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上海龙贺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七、事故预防与整改措施
建议龙贺公司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八、附件
(一)调查组的组建
上海龙贺工贸有限公司
“6.27”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组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