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耐特流体输送科技有限公司“4.10”高处坠落重伤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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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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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8.06.14
2018年4月10日8时许,位于青浦区崧泽大道9881号新建车间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青府发〔2007〕81号)等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公安青浦分局、区总工会、区市场局以及香花桥街道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一)单位概况
上海松川远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川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10日,住所: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崧泽大道9881号,法定代表人:黄松,注册资本:美元5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经营范围:设计、生产包装机械、食品机械,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迈亿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亿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7日,住所: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188号36幢2层C区2099室,法定代表人:周纯丽,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压缩机及配件、净化设备、五金电器、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金属材料、仪器仪表、消防器材、润滑油的销售,压缩机、净化设备的租赁,机电设备维修及安装(除特种设备),管道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除特种设备),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电器设备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安耐特流体输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耐特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10日,住所:昆山千灯镇玉溪西路198号7号房,法定代表人:冯勇,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流体输送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金属管件、塑料管件的生产、加工、销售;流体输送设备及其配件的销售及安装服务;国内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货物搬运装卸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管道系统的设计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获准制造压力管道元件(级别A级、类别:压力管道管子、品种:有色金属管、备注:限铝及铝合金管),获准销售和组装压力管道用金属管件。
(二)签订合同情况
1.松川公司与迈亿公司于2018年3月6日签订了关于“上海松川远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新建厂房车间空气管路、空压机房及电缆桥架工程项目安装”的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包工、包料的形式,造价582300元,施工日期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4月20日。迈亿公司与松川公司于2018年3月6日签订了关于所安装产品的购销合同。
2.迈亿公司与安耐特公司于2018年3月18日签订了关于“上海松川远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空压机房及车间管道项目”的管路系统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在崧泽大道9881号,合同总价款人民币82300元,安耐特公司组织材料的发货,材料进场后,迈亿公司负责材料的进库和保管,安耐特公司组织现场安装的材料必须从迈亿公司处领取。
(四)事故相关情况
安耐特公司向迈亿公司提供管道设备,并负责空压机房的压缩机和车间管道的实际安装。蒋飞、周宗银、郭海林、郭钱林负责空压机房的压缩机和车间管道的安装工作,均未与安耐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安耐特公司提供了压力管道元件的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证明书,判断结果为符合标准。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8年4月10日8时许,郭钱林指派蒋飞、周宗银、郭海林到崧泽大道9881号新建车间安装压缩机和车间管道,周宗银在车间在车间1楼工作,蒋飞、郭海林在车间3楼工作,郭海林站在移动脚手架上准备换三通的零件,蒋飞在地面给他递三通的零件,正当蒋飞拿零件的时候,移动脚手架倾倒,蒋飞从脚手架上坠落,坠落高度3米,蒋飞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郭海林送至中山医院青浦分院。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重伤。
伤者:郭海林,男,30岁,身份证号码:5109211987xxxxxxxx,工种:普工,伤势:创伤性肝破裂、失血性休克、左桡骨骨折、肺实变、创伤性胸腔积液、腰椎骨折(L1左侧横突)。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郭海林的伤势构成重伤。
截至目前,尚无法统计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郭海林站在移动脚手架上作业时,没有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慎从脚手架上坠落至地面,导致重伤。
(二)间接原因
安耐特公司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有效落实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等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安耐特流体输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勇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督促、检查该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第十八条第(一)、(三)、(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冯勇个人行政处罚。
六、事故预防与整改措施
安耐特流体输送科技有限公司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施工现场要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针对施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前,要对其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为其提供并督促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六、附件
(一)调查组的组建
安耐特流体输送科技有限公司
“4.10”高处坠落重伤事故调查组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