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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本区离土农民跨镇(街道)就业补贴的通知

Qb3101000-2019-008

主动公开

青人社规〔2019〕8号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12.1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青浦区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创业的行动计划》(青府办发〔2018〕55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本区离土农民就业,现就对本区离土农民实现跨镇(街道)就业给予相关补贴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离土农民,通过自主择业或由本区劳务公司派遣等方式,到本区其他街镇或者到昆山市、吴江区、嘉善县,在二、三产业中实现就业。

离土农民是指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流转期在5年以上的本地农业户籍人员。本区离土农民名单由区农业农村委确认。

二、补贴条件

申请享受离土农民跨镇(街道)就业补贴的劳动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离土农民自2020年1月1日以后,在户籍地以外本区其他镇(街道)或者到昆山市、吴江区、嘉善县,在二、三产业中实现就业;

(二)申请人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离土农民跨镇(街道)就业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离土农民跨镇(街道)就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四、补贴申请

享受离土农民跨镇就业补贴,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符合享受补贴的劳动者在正常录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的次月提出申请。

(二)申请补贴期间用工情况发生变化,需重新提出申请。

(三)逾期申请补贴,补发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五、资金来源

就业补贴资金,由区和镇按1:1分级负担,街道分担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区级负担部分在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其他

(一)离土农民2019年7月1日起办理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也视同补贴享受对象。

(二)对于已申请享受本区《关于促进离土农民就业专项工作意见》(青府办发〔2017〕3 号)文件的补贴对象,可按本补贴标准延续享受离土农民跨镇(街道)就业补贴,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三)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街镇集体企业、政府出资的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除外。

(四)符合“西劳外输”政策补贴条件的离土农民可同时享受相应的就业补贴。

(五)如发现骗取、冒领等违规行为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追索,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通知由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区人社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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